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要職責
國務院決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併,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部級,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質量、計量、出入境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認證認可、標準化等工作,並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
按照國務院授權,將認證認可和標準化行政管理職能,分別交給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承擔。
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有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和發佈有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指導、監督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國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技術法規工作。
(二)宏觀管理和指導全國質量工作,研究擬定提高國家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組織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負責組織重大産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依法負責産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建立、審批和管理國家計量基準和標準物質,制定計量器具的國家檢定系統表、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組織量值傳遞。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四)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綜合業務規章制度;負責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管理;負責商品普惠制原産地證和一般原産地證的簽證管理。
(五)組織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工作;管理國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諮詢服務。
(六)組織實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監督管理;管理國內外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諮詢服務;依法負責出入境轉基因生物及其産品的檢驗檢疫工作。
(七)組織實施進出口食品和化粧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管理進出口食品和化粧品生産、加工單位的衛生註冊登記,管理出口企業對外衛生註冊工作。
(八)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鑒定和外商投資財産價值鑒定;管理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工作,審查批准法定檢驗商品免驗和組織辦理復驗;組織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前期監督和後續管理;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誌(標識)、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出口質量許可,並負責監督管理。
(九)依法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機構;依法審批並監督管理涉外檢驗、鑒定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的檢驗、鑒定機構)。
(十)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鍋爐、壓力容器實施進出口監督檢查。
(十一)管理産品質量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監督檢查;負責對國內生産企業實施産品質量監控和強制檢驗;組織實施國家産品免檢制度,管理産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鑒定;管理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管理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工作;組織依法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
(十二)管理與協調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代表國家參加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國際組織或區域性組織,簽署並負責執行有關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審批與實施有關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衛生與植物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管理上述協議的通報和諮詢工作。
(十三)制定並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科技發展、實驗室建設規劃,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引進;負責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統計、信息、宣傳、教育、培訓及相關專業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情報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諮詢服務。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實行業務領導。
(十五)管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為加強對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國務院決定組建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為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主管機構。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為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標準化工作的主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