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領取《優待安置證》須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2-27 16:47 來源: 國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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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保衛國家、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法服兵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光榮義務。為了支持和鼓勵廣大適齡青年積極獻身國防,紮根部隊建功立業,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從2002年冬季徵兵開始,全國統一實行《優待安置證》制度。

一、《優待安置證》作為今後義務兵及其家屬、退役士兵享受現行優待安置政策的合法憑證,沒有《優待安置證》的,一律不享受各級政府規定的優待安置政策待遇。

二、《優待安置證》由民政部統一編號制發,分"農字"與"非農字"兩種,分存根和證書兩聯,並加蓋民政部及縣、市(區)民政局印章。存根由民政局留存,證書由士兵家長自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翻印、複製和仿製,違者依法查處。

三、《優待安置證》由入伍青年入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局發放。入伍青年及家長持《入伍通知書》和戶口本領取《優待安置證》。《優待安置證》不得跨縣(市、區)使用。對非農戶口青年佔用農業指標入伍或不在戶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學生除外),一律不發給優待安置證。

四、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從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中徵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參聯字1號)規定,徵集在校大學生的數量,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徵集任務數內統籌安排,按非農戶口青年徵集;對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學生,服役期間,其家屬享受軍屬待遇,並由入學前戶口所在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義務兵家屬優待的規定給予優待;退出現役後,不願複學的大學生,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負責接收,並按照城鎮退士兵的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其安置工作。按照民政部《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優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2002]156號)精神,《優待安置證》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但對與應徵入伍的在校大學生的《優待安置證》應由徵集地的民政部門發放,並在發放後的一個月內將《優待安置證》的存根和證書一併寄往入伍在校大學生的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憑入伍地民政部門發放的《優待安置證》為入伍的在校大學生落實優待安置政策。徵兵結束後,各地要將當年在校大學生入伍的情況上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匯總後報民政部。

五、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屬憑《優待安置證》享受當地政府規定的優待。

六、士兵退役返鄉後,憑《優待安置證》到縣、市(區)民政局報到。民政局將《優待安置證》存根與證書核對後收回登出。

原徵集地人民政府按照"從哪來,回哪去"的原則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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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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