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寧4月13日專電(記者曹婷、駱曉飛)日前,青海省政府下發《青海省保障性住房準入分配退出和運營管理實施細則》,對保障房的準入、分配、退出和運營管理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這一細則的出臺為青海省保障房的公開申請、公正輪候、公平分配提供了制度保障。 細則中明確提出,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的準入、分配、退出和運營管理應遵循申請條件公開、審核程序透明、輪候規則公正、分配結果公平和運營管理規範有序的原則。同時,青海要求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動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配售、退出和糾錯的聯合辦公機制。 據了解,細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關於保障房的配租,2014年起青海各地公共租賃房和廉租住房並軌統稱公共租賃房,公共租賃房租金原則上按照同區位、同品質、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70%確定,而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的公租租賃房,青海各市縣可根據保障房對象的支付能力實行差別化租金。實行共有産權的保障性住房,則按照政府和共有産權人的出資比例確定産權份額,承租人繳納政府所佔份額部分的租金。 關於保障房的配售,承購人購買保障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滿5年後上市交易,政府可優先購回,或者承購人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補繳土地收益、稅費優惠和增值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産權。承購人轉讓保障房後,將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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