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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上海房屋租賃及物業費提取操作細則日前出臺,細則對提取對象和範圍、提取金額、提取審核材料、審核注意事項等作了具體規定,將於10月1日與實施辦法同步施行。
細則強調,承租上海市商品住房、售後公房等其他住房用於自住的,在扣除家庭月工資收入20%後的限額內提取公積金,且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2000元。
居住上海市自有産權住房,且申請人月工資收入低於6000元(含6000元)的,在當月需實際支付的物業服務費限額內提取公積金,且每月可提取金額不超過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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