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常識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1-16 10:36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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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收

一、稅收的含義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馬克思指出:“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19世紀美國大法官霍爾姆斯説:“稅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這些都説明了稅收對於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的重要作用。

對稅收的內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①國家徵稅的目的是滿足社會成員獲得公共産品的需要。②國家徵稅憑藉的是公共權力(政治權力)。稅收徵收的主體只能是代表社會全體成員行使公共權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是無權徵稅的。與公共權力相對應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會和為民眾提供公共産品的義務。③稅收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④稅收必須借助法律形式進行。

二、稅收的特徵

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的一種規範形式,具有區別於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特點。稅收特徵可以概括為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

稅收的強制性。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憑藉其公共權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對稅收徵納雙方的權利(權力)與義務進行規範,依據法律進行徵稅。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徵稅過程中。

稅收的無償性。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徵稅後,稅款一律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統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體納稅人返還或支付報酬。稅收的無償性是從個體納稅人角度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與其繳納的稅款並非一一對等。但就納稅人的整體而言則是對等的,政府使用稅款的目的是向社會全體成員包括具體納稅人提供社會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因此,稅收的無償性表現為個體的無償性、整體的有償性。

稅收的固定性。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徵稅之前預先規定了統一的徵稅標準,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等。這些標準一經確定,在一定時間內是相對穩定的。稅收的固定性包括兩層含義:第一,稅收徵收總量的有限性。由於預先規定了徵稅的標準,政府在一定時期內的徵稅數量就要以此為限,從而保證稅收在國民經濟總量中的適當比例。第二,稅收徵收具體操作的確定性。即稅法確定了課稅對象及徵收比例或數額,具有相對穩定、連續的特點。既要求納稅人必須按稅法規定的標準繳納稅額,也要求稅務機關只能按稅法規定的標準對納稅人徵稅,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當然,稅收的固定性是相對於某一個時期而言的。國家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地修訂稅法,但這與稅收整體的相對固定性並不矛盾。

稅收的三個特徵是統一的整體,相互聯絡,缺一不可。無償性是稅收這種特殊分配手段本質的體現,強制性是實現稅收無償徵收的保證,固定性是無償性和強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保證了政府財政收入的穩定。

三、稅與費的區別

與稅收規範籌集財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費是政府有關部門為單位和居民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或被賦予某種權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價。稅和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主體不同。稅收的主體是國家,稅收管理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海關或財政部門,而費的收取主體多是行政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等。

特徵不同。稅收具有無償性,納稅人繳納的稅收與國家提供的公共産品和服務之間不具有對稱性。費則通常具有補償性,主要用於成本補償的需要,特定的費與特定的服務往往具有對稱性。稅收具有穩定性,而費則具有靈活性。稅法一經制定,對全國具有統一效力,並相對穩定;費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

用途不同。稅收收入由國家預算統一安排,用於社會公共需要支出,而費一般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

稅收的職能作用

稅收職能是指稅收所具有的內在功能,稅收作用則是稅收職能在一定條件下的具體體現。稅收的職能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組織財政收入是稅收的基本職能。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點,籌集財政收入穩定可靠。稅收的這種特點,使其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組織財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目前,我國稅收收入佔國家財政收入的90%以上。

稅收是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於經濟。這既反映了經濟是稅收的來源,也體現了稅收對經濟的調控作用。稅收作為經濟杠桿,通過增稅與減免稅等手段來影響社會成員的經濟利益,引導企業、個人的經濟行為,對資源配置和社會經濟發展産生影響,從而達到調控經濟運行的目的。政府運用稅收手段,既可以調節宏觀經濟總量,也可以調節經濟結構。

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從總體來説,稅收作為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規範的形式,能夠規範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不同的稅種,在分配領域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如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具有高收入者適用高稅率、低收入者適用低稅率或不徵稅的特點,有助於調節個人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消費稅對特定的消費品徵稅,能達到調節收入分配和引導消費的目的。

稅收還具有監督經濟活動的作用。稅收涉及社會生産、流通、分配、消費各個領域,能夠綜合反映國家經濟運行的質量和效率。既可以通過稅收收入的增減及稅源的變化,及時掌握宏觀經濟的發展變化趨勢,也可以在稅收徵管活動中了解微觀經濟狀況,發現並糾正納稅人在生産經營及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從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此外,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是國家權益的重要體現,所以在對外交往中,稅收還具有維護國家權益的重要作用。

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造福於民

從各國政府的稅收實踐來看,稅收具有“返還”的性質,即最終要通過國家財政預算分配,提供社會公共産品和服務等方式用之於納稅人。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稅收的本質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造福於民”。

按照國家稅收法律規定,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及時足額繳納各項稅款,這是納稅人享有國家提供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的前提和基礎。國家通過稅收籌集財政收入,並通過預算安排將之用於財政支出,進行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城市公共建設,支持農村和地區協調發展,用於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用於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用於政府行政管理,進行國防建設,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國家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等方面的需要。

近年來,國家越來越重視保障和改善民生,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造福於民”的本質得到充分體現。以2010年為例,全國財政收入達到83101.51億元;全國財政支出89874.16億元,比上年增加13574.23億元,增長17.8%。2010年,黨中央、國務院更加關注公共服務建設、關注基層、關注民生、關注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財政支出結構得到進一步優化,重點支持了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住房保障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加大了對“三農”的投入力度。教育支出達到12550.02億元,比上年增加2112.48億元,增長20.2%;醫療衛生支出4804.18億元,比上年增加809.99億元,增長20.3%;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9130.62億元,比上年增加1523.94億元,增長20.0%;住房保障支出2376.88億元,比上年增加573.48億元,增長31.8%;“三農”支出24213.4億元,比上年增加4170.8億元,增長20.8%(以上數據來自《2010年全國財政支出決算表》,財政部2011年7月20日發佈)。

整個“十一五”時期,全國財政用於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支出累計分別達到44500億元、14900億元、33300億元和5600億元,分別比“十五”時期增長1.6倍、2.6倍、1.3倍和1.4倍;中央財政用於“三農”的支出累計達到29624億元,年均增長23.6%;此外,中央累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補助資金高達1336億元。

財政支出向民生領域的不斷傾斜收到顯著成效。在教育方面,全面實行了城鄉免費義務教育。從2006年起,逐步將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目前全國所有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約1.3億中小學生,都實現了免費教育。從2008年起,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目前全國共有2900多萬學生受益。同時,將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高校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在醫療衛生方面,逐步建立了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2010年,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覆蓋到60%以上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年人均財政補助標準由2006年的40元提高到2010年的120元。

在社會保障和就業方面,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明顯擴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範圍擴大到23%左右的縣。支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城鎮新增就業穩中有升。

在保障性住房建設方面,支持廉租房、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少數民族遊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切實解決城鄉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十一五”期間,通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解決了1500萬戶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中國是一個有13億多人口的發展中大國,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矛盾比較突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按照黨的十七大戰略部署,在稅收制度設計和稅收工作中必須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社會經濟發展、統籌人和自然的和諧發展,正確處理經濟和稅收、需要與可能的關係,合理確定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充分發揮稅收籌集資金、調控經濟、調節分配的職能作用,增強政府提供公務服務的能力,努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稅收優惠制度

稅收優惠的基本原則:促進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産,統籌區域發展,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有效地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按照上述原則,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已將過去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産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格局。

一、稅收優惠方式

稅收優惠包括減稅、免稅、出口退稅及其他一些內容。

1.減稅。即依據稅法規定減除納稅義務人一部分應納稅款。它是對某些納稅人進行扶持或照顧,以減輕其稅收負擔的一種特殊規定。一般分為法定減稅、特定減稅和臨時減稅三種方式。

2.免稅。即對某些特殊納稅人免徵某種(或某幾種)稅收的全部稅款。一般分為法定免稅、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三種方式。

3.延期納稅。是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部分或全部稅款的繳納期限適當延長的一種特殊規定。

4.出口退稅。是指為了擴大出口貿易,增強出口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按國際慣例對企業已經出口的産品退還在出口前各環節繳納的國內流轉稅(主要是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款。

5.再投資退稅。即對特定的投資者將取得的利潤再投資于本企業或新辦企業時,退還已納稅款。

6.即徵即退。即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徵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與出口退稅先徵後退、投資退稅一併屬於退稅的範疇,其實質是一種特殊方式的免稅和減稅規定。目前,中國採取即徵即退政策僅限于繳納增值稅的個別納稅人。

7.先徵後返。即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徵收入庫後,再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序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返還已納稅款。它屬於財政補貼範疇,其實質也是一種特定方式的免稅或減免規定。目前,中國採取先徵後返的辦法主要適用於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8.稅收抵免。即對納稅人來源於國內外的全部所得或財産課徵所得稅時,允許以其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或財産稅稅款抵免應納稅額。它是解決國際間所得或財産重復課稅的一種措施。稅收抵免是世界各國的一種通行做法。

9.加計扣除。是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國家鼓勵安置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的一種優惠政策。

10.加速折舊。即按稅法規定對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准予採取縮短固定資産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的辦法,加快折舊速度,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11.減計收入。是指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按一定比例計減應稅收入。

12.投資抵免。是指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投資的投資額和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抵免應納稅所得額。

13.起徵點。即對徵稅對象開始徵稅的起點規定一定的數額。徵稅對象達到起徵點的就全額徵稅,未達到起徵點的不徵稅。稅法對某些稅種規定了起徵點。比如,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個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徵點幅度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徵點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確定起徵點,主要是為了照顧經營規模小、收入少的納稅人而採取的稅收優惠。

14.免徵額。即按一定標準從課稅對象全部數額中扣除一定的數額,扣除部分不徵稅,只對超過的部分徵稅。

二、現行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1.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深圳、海南、珠海、汕頭、廈門和上海浦東新區實行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優惠辦法享受至期滿為止;對新疆部分地區和西藏等地區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在2010年~2020年期間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於重點鼓勵發展産業目錄範圍內的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等;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産業企業,自2011年起至2020年底,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徵或者免徵。

2.促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稅收優惠政策。

服務“三農”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業生産者銷售自産農産品免徵增值稅。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一些涉農項目,如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等免徵營業稅。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其他糧食企業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徵增值稅。企業從事稅法規定的農作物、中藥材和林木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牲畜和家禽飼養、林産品採集、遠洋捕撈以及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對金融機構的涉農貸款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託兒所和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和職業學校取得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比照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以及教育獎學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對高等院校後勤制度改革後的部分項目收入給予營業稅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

促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宣傳文化單位,如出版社、演出團體等,給予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對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單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免企業所得稅。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對動漫産業比照軟體集成電路産業給予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醫院、診所以及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對在我國舉辦的奧運會、殘奧會等大型體育運動賽事的組織者、參與者,在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進口環節關稅等方面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對亞運會、亞冬會等洲際賽事以及全國運動會等也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扶持弱勢群體就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給予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對吸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隨軍家屬以及“兩勞”解教人員的企業,給予減免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對上述人員進行自主經營的,免徵營業稅。對吸納“盲、聾、啞、肢體、智力”殘疾人員的各類福利企業,定額減免增值稅、營業稅;對安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員的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給予按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的優惠。對應屆大學生自主創業創辦的企業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鼓勵社會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1年1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起徵點幅度調整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營業稅起徵點的幅度調整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元~500元。

3.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技術研發與轉讓,實施了免徵營業稅,免徵或者減徵企業所得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政策。

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實施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如特定建材産品、風力發電、抽採利用煤層氣等,及其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産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産品取得的收入,實施了增值稅免徵、即徵即退、先徵後返,免徵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的政策。

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對低排量、環保型汽車的消費稅給予優惠稅率。

4.促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軟體産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新辦軟體、集成電路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半”,軟體集成電路企業工資培訓費稅前全額扣除,集成電路企業實行再投資退稅,規劃佈局重點軟體企業適用1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允許按實際發生額的150%在稅前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企業為生産高新技術産品以及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等進口的關鍵設備以及進口科研儀器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鼓勵先進技術推廣和應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轉制的科研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在一定期限內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營業稅、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支持科普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等科普基地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現行稅收制度

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過幾次較大的改革,我國稅收制度日趨完善。改革開放初期的稅制改革是以適應對外開放需要,建立涉外稅收制度為突破口的。1983年、1984年又先後分兩步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改革,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以稅收的形式固定下來。1994年,國家實施了新中國成立以來規模最大、範圍最廣、成效最顯著、影響最深遠的一次稅制改革。這次改革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積極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稅制體系。2003年以來,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圍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分步實施了改革農村稅費,完善貨物和勞務稅制、所得稅制、財産稅制等一系列稅制改革和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幾經變革,目前,我國共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煙葉稅、關稅、船舶噸稅等18個稅種。其中,16個稅種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部門徵收,另外,進口貨物的增值稅、消費稅也由海關部門代徵。

一、增值稅

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對一般納稅人,就其銷售(或進口)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加值徵稅,基本稅率為17%,低稅率為13%,出口貨物為0(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徵收率為3%。增值稅的納稅期限一般為1個月。另外,根據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的大小,還有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季度等其他六種應納稅期限,其中1個季度的規定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應在次月的1日~15日的徵期內申報納稅,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二、消費稅

對在我國境內生産、委託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徵稅範圍包括煙、酒和酒精、化粧品、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等14個稅目。消費稅根據稅法確定的稅目,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分別實行從價定率或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消費稅的納稅期限與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相同。

三、營業稅

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和銷售不動産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應稅勞務包括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等7個稅目。營業稅按照應稅勞務或應稅行為的營業額或轉讓額、銷售額依法定的稅率計算繳納。除了娛樂業實行20%(其中檯球、保齡球適用5%)的稅率外,其他稅目的稅率為3%或5%。營業稅的納稅期限與增值稅、消費稅相同。

四、企業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的一切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根據其是否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以及所得是否與境內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5%。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辦法,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五、個人所得稅

以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包括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等11個應稅項目)為對象徵收。除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比照執行)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外,其餘各項所得均適用20%的比例稅率。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納稅期限是: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和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年度終了後30日內繳入國庫;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自行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六、資源稅

對在我國境內開採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徵稅範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7大類。資源稅採用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的方法徵收。原油、天然氣産品的資源稅稅率為銷售額的5%~10%。資源稅其他稅目因資源的種類、區位不同,稅額標準為每噸0.3元到60元不等。

七、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稅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其稅額標準依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30元之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八、房産稅

以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房屋為徵稅對象,按房産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納稅人包括産權所有人、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房屋産權為全民所有)、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其稅率分為兩類:按照房産余值計算應納稅額的,適用稅率為1.2%;按照房産租金收入計算應納稅額的,適用稅率為12%,但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減按4%的徵收率徵收。房産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包括港澳台資企業和組織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産稅。

九、城市維護建設稅

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區別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別按7%(在市區)、5%(在縣城、鎮)和1%(不在市區、縣城或鎮)三檔稅率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十、耕地佔用稅

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其佔用耕地的面積徵收。其稅額標準在每平方米5元~50元之間。納稅人必須在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佔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佔用稅。

十一、土地增值稅

以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徵稅對象,依照規定的稅率徵收。它實行4級超率累進稅率,稅率分別為30%、40%、50%、60%。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産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徵土地增值稅,待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十二、車輛購置稅

對購置汽車、摩托車、電車、挂車、農用運輸車等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稅率為10%。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置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並一次繳清稅款。

十三、車船稅

以在我國境內依法應當到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為徵稅對象,向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徵收。分為乘用車、商用車等6大稅目。各稅目的年稅額標準在每輛36元~5400元不等,或自重(凈噸位)每噸3元~60元之間,遊艇為艇身長度每米600元~2000元。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

十四、印花稅

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稅法規定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印花稅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合同金額依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比例稅率有1‰、0.5‰、0.3‰和0.05‰四檔,比如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0.3‰貼花,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的0.5‰貼花,財産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的1‰貼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的0.05‰貼花等;權利、許可證等按件貼花5元。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辦法繳納。股權轉讓書據按其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即證券交易印花稅)。

十五、契稅

以出讓、轉讓、買賣、贈與、交換發生權屬轉移的土地、房屋為徵稅對象,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出讓、轉讓、買賣土地、房屋的稅基為成交價格,贈與土地、房屋的稅基由徵收機關核定,交換土地、房屋的稅基為交換價格的差額。稅率為3%~5%。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十六、煙葉稅

對在我國境內收購煙葉(包括晾曬煙葉和烤煙葉)的單位,按照收購煙葉的金額徵收,稅率為20%。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需要説明的是,儘管中國稅法規定有18種稅(含關稅和船舶噸稅),但並不是每個納稅人都要繳納所有的稅種。納稅人只有發生了稅法規定的應稅行為,才需要繳納相應的稅收,如果沒有發生這些應稅行為,就不需要繳納相應的稅收。從實際情況來看,規模比較大、經營範圍比較廣的企業涉及的稅種一般在10個左右,而大多數企業繳納的稅種在6~8個。

稅收制度的法律級次

目前,中國有權制定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範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徵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産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佈的,經國務院批准的規範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准發佈的《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三、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權限範圍內發佈有關稅收事項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等文件形式。

具體為,一是根據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實施細則。二是在稅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具體適用過程中,為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補充內容而作出的具體規定。三是在部門權限範圍內發佈有關稅收政策和稅收徵管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四、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根據中國現行立法體制,稅收立法權,無論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還是地方稅,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能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地方性稅收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對某些稅制要素進行調整。比如,《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稅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幅度內確定。再如,《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省級人民政府)在國家統一審批減免稅項目之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須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五、省以下稅務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這是指省或者省以下稅務機關在其權限範圍內制定的適用於其管轄區域內的具體稅收規定。通常是有關稅收徵管的規定,在特定區域內生效。這些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依據,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上級稅務機關的規範性文件。

六、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

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之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徵稅事務和其他涉稅事項,依據國際關係準則,簽訂的協議或條約。稅收協定屬於國際法中“條約法”的範疇,是劃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重要法律依據,對當事國具有同國內法效力相當的法律約束力。中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對外談簽稅收協定至2010年底,已對外談簽了96個稅收協定,其中94個已經生效執行,與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也簽署了稅收安排。這些協定和安排在避免雙重徵稅、吸引外資、促進“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以及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稅收徵管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有關稅收的條約、協定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

目前,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徵稅,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稅收制度,參照原在香港、澳門實行的稅收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其制定的稅收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內具有僅次於基本法的法律效力。特別行政區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生效。

稅收制度設計原則

我國稅收制度設計遵循以下原則:

財政原則。稅收的基本職能是籌集財政收入。為國家財政需要提供穩定的收入來源是建立稅收制度的基本準則。為了確保政府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所需要的財力,稅收既要充足穩定又要保持相對彈性,能夠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而增長。

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原則,是指政府徵稅要使不同納稅人承受的稅收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並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稅收公平原則有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層含義。橫向公平,即相同經濟條件的納稅人承擔等量稅收。縱向公平,即不同納稅能力的納稅人承擔不同的稅收,納稅能力強者多納稅,納稅能力弱者少納稅,無納稅能力者不納稅。

效率原則。稅收的效率原則要求政府徵稅活動一方面要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經濟行為的合理化和社會經濟效率的提高,或者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最小;另一方面要以盡可能小的稅收成本來取得稅收收入,即稅務機關的徵收費用和納稅人的納稅費用最小化。

適度原則。在稅收制度設計中,社會整體稅收負擔的確定,要充分考慮國民經濟發展狀況和納稅人負擔能力,既能基本滿足國家的財政需要,又不能使稅負太重影響到經濟發展與人民生活。

稅收執法監督與制約

稅收執法監督是規範稅收執法行為,杜絕權力濫用和執法隨意性的重要保證。稅務部門積極探索各種有效的稅收執法監督途徑,建立全過程、全方位的稅收執法監督體系,開展對稅收執法權監督,認真落實依法治稅的各項要求,促進規範執法。

一、分解稅收執法權力

在機構設置上,稅務部門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要求,將稅收業務分解為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四個相互分離的系列,各系列工作相互制約。在稅務檢查上,將稅務檢查工作區分為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相互分離的系列,做到選案不查案、查案不審理、審理不執行。在工作流程上,健全執法行為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機制。建立《稅收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等制度,明確稅收規範性文件必須會簽法規部門,強化事前監督;對減免緩稅實行集體審批,做好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加強事中監督;深入開展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做好稅務行政復議等工作,強化對執法行為的事後監督。

二、建立健全案件審理制度

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稅務部門制定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建立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爭議程度、社會影響等確定,並確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數不低於每年案件數的10%。

三、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

堅持以分解崗位職責為基礎,解決做什麼的問題;以明確工作規程為重點,解決怎麼做的問題;以開展評議考核為關鍵,解決做得怎麼樣的問題;以嚴格過錯追究為保障,解決做得不好怎麼辦的問題。制定全國稅務系統統一的崗位職責、工作規程、考核評議辦法,修訂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健全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制度體系;構建較為嚴密的權力運行機制,實現制度、機構、崗位、人員的有機結合;創新稅收執法考核手段,利用信息化手段強化對稅收執法行為的監督,實現對稅收執法行為全過程、全方位的自動監控和考核;實施執法過錯追究,明確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範圍、追究形式、責任劃分標準、追究程序,“十一五”期間全國稅務系統累計實施執法過錯追究20余萬次。

四、開展經常性稅收執法檢查

針對稅法和稅收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如是否存在違反國家稅法規定的涉稅文件、是否已糾正以前年度檢查出的違規文件、是否存在擅自改變稅款入庫級次、是否存在不如實統計上報欠稅、是否存在違規批准緩繳稅款、是否存在對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違法案件不移送等問題,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及時糾正執法偏差,規範執法行為。

五、強化全方位監督

加強內部監督,充分發揮稅務機關專設機構對執法權的監督作用、稅務機關黨組織的監督作用,強化稅務人員的執法責任意識。強化外部監督,主動接受上級和當地黨組織的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相關行政機關的監督、審判監督、檢察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全面推行公開辦稅,加強涉稅案件曝光,對在本地區影響較大、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涉稅案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案件的查處、審理和執行過程。通過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層次監督體系,確保稅收執法監督到位。

稅收徵管一般程序

稅收徵管的一般程序包括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務檢查等環節。《稅收徵管法》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各環節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範,並明確了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納稅人在開業、歇業前以及生産經營期間發生變動時,就其生産經營的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書面登記的一種制度。稅務登記是稅收徵管的首要環節,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産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1.稅務登記辦理要求及適用範圍。

(1)開業登記。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之後的30天內,持相關證件和資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30天內審核併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變更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的30天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複業登記。採用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或複業的,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進行停業或複業稅務登記。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産經營的,應提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否則稅務機關視為已複業並進行徵稅和管理。

(4)登出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産、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出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登記。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後,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手續。

(5)報驗登記。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時,應當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

2.稅務登記證管理。

(1)定期換證制度。稅務機關實行稅務登記證定期換證制度,一般三年一次。

(2)年檢制度。稅務機關實行稅務登記證年檢制度,一般一年一次。

(3)國、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制度。稅務機關積極推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制度,方便納稅人,加強管戶配合。

(4)部門配合製度。為推進社會綜合治稅,《稅收徵管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情況,定期向稅務部門通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應在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併為稅務部門依法查詢納稅人開戶情況予以協助。

(5)遺證補辦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3.違法處理。

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納稅人的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按《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中登錄納稅人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相應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

二、賬簿和憑證管理

賬簿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連續記錄其各种經濟業務的賬冊和簿籍。憑證是納稅人用來記錄其各种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並據以登記賬簿的書面證明。稅務部門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納稅人的會計賬簿、憑證等實行管理和監督,是稅收徵管的重要環節。

1.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備案制度。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採用計算機記賬的,其記賬軟體和使用説明及有關資料在使用前也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處理辦法。納稅人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辦法與稅收規定抵觸的,依照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納稅。

3.賬簿設置要求。納稅人應按要求設置總賬、明細賬、日記賬(特別是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與履行納稅義務有關的其他輔助賬簿。

4.記賬憑證使用要求。記賬憑證應合法、有效。合法,是指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填制憑證、不得使用非法憑證;有效,是要求取得和填制的憑證內容真實,要素齊全。

5.賬簿及憑證保管要求。納稅人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保存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6.稅控裝置使用要求。稅務部門根據稅收徵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7.違法處理。納稅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非法印製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相應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發票管理

發票是生産、經營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按照發票使用範圍,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兩大類。稅務機關是發票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1.發票印製。

發票一般由稅務機關統一設計式樣,設專人負責印製和管理,並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企業印製;普遍發票,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的企業印製。

未經上述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發票。

2.發票領購。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可提交有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領購發票。

(2)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履行必要的手續後,辦理領購普通發票。辦理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銷售貨物全部屬於免稅項目的;有稅收徵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私自印製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借用他人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還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證明,並按規定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後,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發票,並限期繳銷。

(4)稅務部門對納稅人領購發票實行交舊領新、驗舊領新、批量供應的方式。

3.發票開具。銷貨方應按規定填開發票;購買方應按規定索取發票;納稅人進行電子商務必須開具或取得發票;發票要全聯一次填寫,嚴禁開具“大頭小尾”發票;發票不得跨省、直轄市、自治區使用,開具發票要加蓋發票專用章;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要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貨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重新開具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照2010年12月國務院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4.取得發票的管理。

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經營服務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要按規定索取合法發票。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包括發票本身不符合規定(白條或偽造的假發票、作廢的發票等)、發票開具不符合規定、發票來源不符合規定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5.發票的保管和繳銷。

稅務機關內部或者用票單位和個人必須建立嚴格的發票專人保管制度、專庫保管制度、專賬登記制度、保管交接、定期盤點制度,保證發票安全。用票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上繳已經使用或未使用的發票,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統一將已經使用或者未使用的發票進行銷毀。

6.違法處理。

違反發票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産防偽專用品,未按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髮票,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等行為,稅務機關可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以相應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事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和稅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

1.申報對象。

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無論本期有無應繳納或者解繳的稅款,都必須按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申報內容。

納稅申報的內容主要體現在納稅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中,主要項目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除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外,還要根據情況報送有關證件、資料。

3.申報期限。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4.申報方式。

(1)直接申報(上門申報)。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行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的申報方式。

(2)郵寄申報。經稅務機關批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郵寄手續,並向郵政部門索取收據作為申報憑據的方式。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電子申報。經稅務機關批准的納稅人,通過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一種方式。納稅人採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4)銀行網點申報。稅務機關委託銀行代收代繳稅款,納稅人在法定的申報期限內到銀行網點進行申報。

(5)簡易申報。指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准,通過以繳納稅款憑證代替申報。

(6)其他方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稅法規定,委託仲介機構稅務代理人員代為辦理納稅申報或簡並徵期的一種申報方式。

5.延期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6.違法處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罰款。

五、稅款徵收

稅款徵收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標準和範圍,通過法定程序將納稅人應納稅款組織徵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稅款徵收是稅收徵管活動的中心環節,也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體現。

1.稅款徵收的主要方式和適用對象。

查賬徵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會計賬簿等財務核算資料,依照稅法規定計算徵收稅款的方式。適用於財務制度健全、核算嚴格規範,納稅意識較強的納稅人。

核定徵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從業人數、生産設備、耗用原材料、經營成本、平均利潤率等因素,查定核實其應納稅所得額,據以徵收稅款的方式。一般適用於經營規模較小、實行簡易記賬或會計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

定期定額徵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自報和一定的審核評議程序,核定其一定時期應稅收入和應納稅額,並按月或季度徵收稅款的方式。一般適用於生産經營規模小、不能準確計算營業額和所得額的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工商戶。

代收、代扣代繳。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對負有代收代繳、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其向納稅人收取或支付交易款項的同時,依法從交易款項中扣收納稅人應納稅款並按規定期限和繳庫辦法申報解繳的稅款徵收方式。適用於有代收代繳、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委託代徵。稅務機關依法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其向納稅人徵收稅款的方式。主要適用於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款徵收,如集貿市場稅收、車船稅等。

查驗徵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照市場同類産品平均價格,計算其收入並據以徵收稅款的方式。一般適用於在市場、車站、碼頭等場外臨時經營的零星、流動性稅源。

2.納稅期限與延期繳納。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導致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或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經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3.稅款減免。

稅款減免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給予納稅人的減稅或免稅。

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准減稅、免稅的納稅人,要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之日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如果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要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要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否則稅務機關予以追繳。

4.稅款退還和追徵。

對計算錯誤、稅率適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多繳的稅款,稅務機關應及時退還。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要立即退還。

同時,對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上述規定期限的限制。

5.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稅收保全措施是稅務機關為了保證稅款能夠及時足額入庫,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的財産的使用權和處分權予以限制的一種行政保全措施,是保證稅收徵管活動正常進行的一種強制手段。主要包括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以及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産兩方面內容。

稅收強制執行是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權限,強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當事人繳納拖欠的稅款和罰款的一種強制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即: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産。

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如違法採用,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同時,一旦稅收得到實現,相應的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應立即解除。

6.違法處理。

納稅人偷稅、騙稅、欠稅、逃避追繳欠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有關單位和個人因違法行為導致他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等行為,妨害稅款徵收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相應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六、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一種行政檢查。稅務檢查是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是國家經濟監督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1.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權力。

為保證稅務機關能通過檢查全面真實地掌握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生産、經營及財務情況,稅收徵管法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權力,包括: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調查取證權、查證權、檢查存款賬戶權,並對各項權力的行使規定了明確的條件和程序。

2.稅務檢查形式。

按實施主體分類,稅務檢查可分為稅務稽查和徵管部門的日常檢查。稅務稽查是由稅務稽查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情況進行的全面的、綜合的專業檢查,主要是對涉及偷稅、抗稅和騙稅的大案要案的檢查。徵收管理部門的檢查是徵管機構在履行職責時對徵管中的某一環節出現的問題或者防止在徵管某一環節出現問題而進行的稅務檢查。

3.稅務檢查的規範。

(1)對稅務機關行使稅務檢查權的規範。①控制檢查次數。稅務機關應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由稽查部門牽頭,統一佈置部署各類檢查,建立國、地稅局聯合檢查和檢查結果共享制度,減少重復檢查。②實行檢查回避制度。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查處稅收違法案件,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在下列關係之一的,應當回避: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近姻親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係。對稅務人員應回避而沒有回避,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③應當出示相關稅務證件。稅務機關派出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④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應當有兩人以上參加。⑤檢查存款賬戶在審批、使用、人員等方面有嚴格限制。如稅務機關查詢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檢查。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必須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才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並不得將查詢存款所獲得的資料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⑥調賬檢查有嚴格的審批和時間限制。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進行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資料調回檢查,但必須在30日內退還。⑦應保守被檢查人的秘密。

(2)對納稅人和有關部門配合稅務檢查的規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向稅務機關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或證明材料。

4.稅務檢查的程序。

(1)選案。主要通過採用計算機選案分析系統進行篩選,採取人工歸集分類、比例選擇或隨機抽樣進行篩選,根據公民舉報、上級交辦、有關部門轉辦、交叉協查、情報交換等資料確定檢查對象三種方式。其中,涉稅舉報是查處涉稅違法案件重要來源之一。

(2)檢查。稅務檢查機構一般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查對象,向被查的單位和個人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告知其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情況,但有下列情況不得事先通知:公民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稽查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違法行為的;預先通知有礙稽查的。稅務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應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向被查對象、證人及利害關係人了解情況,提取和索取物證、書證,進行實物或實地檢查等。

(3)審理。在實施檢查完畢的基礎上,由稅務機關專門組織或人員核準案件事實,審查鑒別證據,分析認定案件性質,作出處理決定。對數額較大、情節複雜或徵納雙方爭議較大的重大案件,稅務檢查機構應及時提請所屬稅務機關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進行集體審理,確保案件定性和處理的準確、適當。

(4)執行。稅務檢查事項完畢後,稅務部門應及時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納稅人,並督促被查對象將查補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我國稅收徵管的基本目標及模式

我國稅收徵管工作的基本目標是提高稅收徵管質量和效率、促進納稅遵從。具體包括:①執法規範。努力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確保各項稅收政策措施落實到位。②徵收率高。依據稅法和政策,通過各方面管理和服務工作,使稅款實徵數不斷接近法定應徵數,保持稅收收入與經濟協調增長。③遵從度高。通過優化納稅服務,規範稅收執法,促進納稅遵從,提高納稅遵從度。④成本降低。降低稅收徵納成本,以儘量少的徵納成本獲得儘量多的稅收收入。⑤社會滿意。有效發揮稅收作用,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使稅務部門形象日益改善。

經過各級稅務機關的不斷實踐和探索,我國逐步形成了“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託,集中徵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的稅收徵管模式。

“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體現了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在稅收徵管工作中的基礎地位。納稅人依法自行申報納稅是法定義務,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是行政執法的組成部分,並體現在稅收管理各個環節。“以計算機網絡為依託”,就是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大力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不斷強化管理手段。“集中徵收”,是指稅收徵管信息的集中,以及在方便納稅人前提下辦稅地域的相對集中。“重點稽查”,強調對納稅人的遵從風險有重點地實施稅務稽查,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打擊作用,嚴厲查處各種涉稅違法案件。“強化管理”,是對稅收徵管的總要求,稅收徵管的各個環節都要體現強化管理的要求,尤其是要加強稅源管理。

圍繞稅收徵管目標,落實稅收徵管模式要求,近年來,全國稅務機關大力推進專業化、信息化管理。加強稅源專業化管理。借鑒風險管理理念,規範徵管程序,健全運行機制,推行分類分級管理。創新管理方式,建立稅收經濟分析、企業納稅評估、稅源監控和稅務稽查的互動機制,強化徵收、管理和稽查的協調配合。成立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探索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的新思路、新方法。抓好國際稅收管理和反避稅工作,強化關聯申報管理,加大轉讓定價調整力度,推動預約定價和雙邊磋商,規範非居民稅收管理,減少國際稅源流失。推進以票控稅,加強發票管理。按照“簡並票種、統一式樣、建立平臺、網絡開具”的工作思路,簡併發票種類、統一發票式樣,探索網絡發票管理。深入查找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各稅種管理。嚴格增值稅申報納稅管理。制定行業管理指南,強化企業所得稅行業管理。以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為重點,加強個人所得稅徵管。加強貨物運輸業等行業的營業稅管理。強化汽油柴油、捲煙等産品的消費稅管理。加強資源稅和房地産稅收管理。強化個體工商戶和集市貿易稅收管理,規範相關行業稅收管理秩序。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積極探索實施信息管理,推進部門信息共享,加強信息綜合利用。加快金稅工程建設步伐,徵管數據基本實現省局、總局兩級集中。通過推行專業化、信息化管理,進一步提升了稅收徵管工作水平。“十一五”期間,全國納稅申報率由2005年的96%提高到2010年的99.44%,國家稅務局系統納稅申報率達到99.52%;2010年底,全國國家稅務局系統以及27個省級地方稅務局實現徵管數據的省級集中,納入徵管信息系統管理的納稅戶數為5071.78萬戶(含國、地稅重復管理數),稅務部門徵收的87%的稅款通過該系統處理,稅收徵管信息化程度進一步提高;2010年,全國各地稅務機關評估納稅人274.66萬戶,評估入庫稅款932億元;稅務稽查部門共立案檢查納稅人23.52萬戶,查補收入1160.45億元,有效打擊震懾了涉稅違法行為。

納稅服務概況

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是稅務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時代發展的要求。在新的經濟社會形勢下,稅務機關做好納稅服務工作具有重要意義。首先,納稅服務是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應有之義。稅務部門的執法狀況和服務水平,關係到黨和政府的形象,改進和優化納稅服務工作,是稅務部門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具體體現,也是推動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其次,納稅服務與稅收徵管是稅務部門的核心業務。稅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服務的內容和質量直接關係到稅法遵從,只有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才能更好地引導和促進納稅人自願遵從稅法、依法誠信納稅,納稅服務和稅收徵管相輔相成,服務工作貫穿于稅收徵管的全過程。再次,納稅服務是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稅收的重要內容。只有不斷改進和優化納稅服務,才能更好地發揮稅收籌集財政收入和調控經濟、調節分配、服務科學發展的職能作用,促進稅收徵納關係更加和諧。此外,納稅服務還是世界稅收發展的時代主題。當今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稅務機關都非常重視納稅服務工作,普遍視納稅人為“顧客”,大力創新納稅服務方式和手段,積極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優化納稅服務已經成為世界各國融洽徵納關係、完善稅收管理的普遍選擇和共同趨勢。

納稅服務工作始於納稅人需求,基於納稅人滿意,終於納稅人遵從。近年來,我國各級稅務機關牢固樹立徵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務理念,按照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納稅人合理需求為導向,以信息化為依託,以提高稅法遵從度為目的的納稅服務工作總體要求,不斷豐富服務內容、創新服務手段、完善服務機制、提高工作水平。一是納稅服務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稅務總局先後發佈了《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納稅服務工作規範(試行)》、《關於進一步推進辦稅公開工作的意見》、《關於落實“兩個減負”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意見》、《全國稅務系統2010—2012年納稅服務工作規劃》、《關於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辦稅服務廳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的意見》等一系列制度、辦法。二是納稅服務內容不斷豐富。稅務機關積極拓展稅法宣傳、納稅諮詢、辦稅服務、權益保護等納稅服務領域及內容。三是納稅服務平臺建設穩步推進。稅務機關以信息化為依託,積極發揮了辦稅服務廳、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等服務載體的作用。四是健全體制機制。為推進納稅服務工作健康有序開展,各級稅務機關積極建立納稅服務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通過完善領導體制、強化協作機制、健全考評機制、建立人才隊伍保障機制,為納稅服務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009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召開了全國稅務系統納稅服務工作會議,全面總結近年來的納稅服務工作,分析當前納稅服務工作面臨的形勢,研究部署進一步改進和優化納稅服務工作,有力地推動了納稅服務工作的開展。以納稅服務為主題召開全國性稅務工作會議,標誌著我國納稅服務工作步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納稅服務的主要內容

一、稅法宣傳

稅法宣傳是納稅服務的重要內容,稅務機關廣泛、及時、準確、有針對性地向納稅人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普及納稅知識,是增強全社會依法誠信納稅意識,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重要措施。

豐富宣傳內容。根據納稅人的需求,稅務機關不斷豐富和更新稅法宣傳內容。以納稅知識、稅收政策和徵納溝通渠道為重點,針對稅收常識、辦稅流程、難點問題、最新稅收政策規定等,大力開展稅法宣傳。

實施分類宣傳。根據納稅人的不同情況,稅務機關進行分類宣傳,不斷增強稅法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於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類型的納稅人,企業管理層、財務主管、辦稅人員等不同群體,以及涉稅仲介機構、行業協會等不同組織,按照不同需求,突出相應重點,分別開展宣傳。積極發揮稅收管理員、辦稅服務廳人員和稅務稽查人員直接接觸納稅人的優勢,有針對性地開展個性化分類宣傳。

健全長效機制。稅務機關堅持日常宣傳和集中宣傳相結合,堅持正反面典型宣傳相結合,既廣泛宣傳依法誠信納稅的典型,又對涉稅違法犯罪大案要案進行曝光。對重要稅收政策及管理措施實行規範性文件與宣傳解讀稿同步起草、同步報審、同步發佈,提高稅法宣傳的及時性、準確性和針對性。堅持運用報刊、圖書等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宣傳相結合,注重利用互聯網、12366納稅服務熱線、手機短信等新興載體深入開展稅收宣傳活動。積極開展稅法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活動,進一步擴大稅法宣傳的覆蓋面。堅持開展稅收宣傳月活動,每年4月由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全國稅務系統集中開展稅收宣傳,從1992年至2011年,已經連續舉辦了20次稅收宣傳月活動,對於加大稅收宣傳力度,增強稅收影響力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納稅諮詢

為納稅人提供納稅諮詢是稅務機關的職責,《稅收徵管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應當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諮詢服務。

做好日常諮詢。稅務機關堅持依法、無償、準確、規範、便捷的原則,紮實做好日常納稅諮詢服務。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和稅收管理人員是進行納稅諮詢輔導的直接責任人員,負責面對面地解答納稅人提出的問題,並加強與納稅人的聯絡和溝通,及時進行辦稅輔導。在接受納稅諮詢時,稅務人員努力自覺做到語言文明、舉止莊重、講普通話。回答問題時,力求做到準確、及時,減少和避免納稅人由於了解政策不及時、不全面或不熟知程序而出現的問題。稅務機關定期收集和了解不同規模和類型納稅人的需求,積極開展個性化的納稅諮詢。

提供多種選擇。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電話、信函諮詢以及現場諮詢、網絡在線諮詢等多種諮詢途徑。積極引導納稅人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等專業諮詢渠道進行納稅諮詢。

確保及時回復。稅務機關積極推行納稅諮詢限時回復公開承諾,對於能夠明確解釋的諮詢問題,給予當場答覆;對於不能即時解答的,在規定時限內按約定方式回復;對於暫不能準確答覆的,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轉交有關部門限時辦理後回復;對於涉及多部門的疑難諮詢問題,説明原因,經提交諮詢專家組研究後及時回復。

三、辦稅服務

辦稅服務是稅務機關為方便納稅人準確、及時辦理涉稅事項、履行納稅義務的重要措施,辦稅服務質量和效率是檢驗納稅人滿意度的重要標準。稅務機關一直致力於通過不斷完善服務功能,推行多元辦稅、優化辦稅流程、精簡涉稅資料等手段,幫助納稅人更便捷高效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優化辦稅流程。稅務機關對實際操作中複雜的辦稅流程依法簡並,對稅收業務流程進行集中梳理,對能夠下放的審批權限和前移的審批事項予以下放和前移。不斷優化辦稅流程,切實解決納稅人辦稅“多頭找、多次跑”和稅務機關“重復找納稅人”等突出問題。加強國、地稅局合作,降低稅收成本,提高辦稅服務效率,切實方便納稅人。

推行多種辦稅和繳款方式。稅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要求全面實行“一站式”服務,積極推行全程服務、預約服務、提醒服務、延時服務、首問責任制等辦稅服務制度。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推進自助辦稅,併為辦稅不便的納稅人提供流動服務和上門服務。積極建立網上申報、上門申報、電話申報、郵寄申報等多元化申報納稅體系,方便納稅人快捷辦理各種涉稅事項。大力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等方式繳納稅款,推行以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為依託的電子繳稅方式。

精簡涉稅資料。加強與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的涉稅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現有信息資源。避免納稅人向稅務機關重復報送涉稅報表和數據信息,簡並報表資料,切實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

四、權益保護

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是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近年來,稅務機關積極響應納稅人訴求,妥善解決稅收爭議,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及時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為納稅人營造了公平、公正、和諧的稅收環境。

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的制度建設。稅務機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有關納稅人權益保護規定,積極推動保護納稅人權益的法律制度建設。在稅收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過程中,通過廣泛徵求納稅人的意見和建議,切實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建立了納稅人權益保護溝通制度,充分利用納稅服務窗口、定點聯絡制度和第三方調查等渠道收集納稅人對稅收管理與服務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完善納稅服務措施。建立健全對納稅人意見和投訴的快速處理機制,努力做到向納稅人及時反饋。加大納稅人民主聽證、監督評議等工作力度,充分體現納稅人的權益。

大力推行政務公開。稅務機關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範公開信息的收集、審查、發佈程序。利用網站、辦稅場所等渠道,及時、全面、準確地公開稅收法律法規和規定,使稅務機關的行政職責、辦事程序、辦事結果、監督方式等信息為納稅人廣泛知曉。

紮實做好稅務法律救濟工作。稅務機關通過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有關制度,切實做好稅務行政復議工作,依法解決稅收爭議,制止和糾正違法及不當稅務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嚴格執行《國家賠償法》有關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保證納稅人受到的損失依法獲得賠償。充分利用稅收協定,啟用相互協商程序,維護境外投資者的合法稅收權益。

嚴肅查處損害納稅人利益的不正之風。加大糾風工作力度,堅決制止在稅收執法過程中損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嚴格治理向納稅人亂攤派、拉贊助、推銷商品等不正之風,推動政風行風建設不斷取得新成果。

五、信用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3年制定了《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全面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推進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內容涉及納稅人遵從稅法情況和接受稅務機關管理情況,具體包括稅務登記情況、納稅申報情況、賬簿憑證管理情況、稅款繳納情況、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處理情況等,根據這些情況劃分的標準,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設置A、B、C、D四級。稅務機關積極建立納稅信用信息數據庫,實現納稅信用的動態管理。

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堅持依法、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統一的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

稅務機關注重對納稅信用等級結果的應用,健全納稅信用分析制度,根據納稅人不同的納稅信用等級,區分不同風險級別,合理調配資源,實施分類管理。對A級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給予以下鼓勵: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檢查;對稅務登記證驗證、各項稅收年檢等採取即時辦理辦法,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相關資料後,當場為其辦理相關手續;放寬發票領購限量;在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的前提下,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對B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除在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款退免、稅務檢查、行政處罰等方面進行常規稅收徵管外,重點是加強日常涉稅政策輔導、宣傳等納稅服務工作,幫助其改進財務會計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水平,提升納稅信用等級。對C級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採取措施,加強管理:嚴肅追究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責任並責令限期改正;列入年度檢查計劃重點檢查對象;對驗證、年檢等報送資料進行嚴格審核,並可根據需要進行實地復核;發票的供應實行收(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等辦法;增值稅實行專用發票和稅款先比對後抵扣;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從嚴審核審批。對D級納稅人,稅務機關除採取對C級納稅人的監管措施外,還將其列為重點監控對象,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權。稅務機關通過對不同信用等級納稅人的分類管理,促進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提高,並將納稅信用評定結果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促進全社會信用水平的提高。

六、社會協作

社會協作是指稅務機關進一步延伸服務範圍,發揮社會主體的服務優勢的重要舉措。目前稅務機關推進社會協作的主要形式有:

1.發揮涉稅仲介作用。稅務機關不斷優化涉稅仲介機構執業環境,健全涉稅仲介行業制度,為涉稅仲介機構守法、中立、公正開展服務營造良好環境。加強涉稅仲介機構的監管,杜絕指定或強制稅務代理現象,促進涉稅仲介機構健康發展。加強涉稅仲介執業質量評估監控和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自律,提高服務質量。向涉稅仲介機構提供有針對性的培訓和指導,提高涉稅仲介機構服務能力,發揮涉稅仲介機構在納稅服務工作中的積極作用。據統計,2009年度註冊稅務師行業共完成各類涉稅鑒證業務金額10826億元,既保障了國家稅收利益,也維護了納稅人合法權益。

2.加強社會組織協作。稅務機關加強與財政、公安、工商、銀行以及社區組織、行業協會等部門和組織的合作,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支持納稅服務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志願者稅收知識輔導培訓,為志願者和需求者之間的信息交流創造條件。與第三方機構加強合作,聯合開展滿意度測評、需求調查和納稅服務課題研究等工作。

納稅服務的主要載體

隨著納稅服務領域的拓展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我國的納稅服務手段不斷改進和完善,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辦稅服務廳

辦稅服務廳是納稅服務的重要場所,一般設立申報納稅、發票管理、綜合服務三類窗口。在辦稅服務廳,對各種納稅申報實行“一窗式”管理,每個申報窗口都可受理、審核不同稅種的申報;推行“一站式”服務,將納稅人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的各類事項統一到辦稅服務廳辦理,並實行即時、限時辦理。同時,在辦稅服務廳提供表證單書樣本、紙墨等用品,設立稅法公告欄,及時編印和發放稅收政策法規、規定的宣傳資料;設立電子觸摸屏、顯示屏、排隊叫號系統等,方便納稅人辦稅。

根據稅收管理信息化發展進程和辦稅工作量變化,稅務機關積極推進辦稅服務廳的規範化建設,推廣應用全國統一的辦稅服務廳標識,根據稅收徵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納稅人的原則,合理設置辦稅服務廳,規範窗口設置,有效緩解辦稅排隊擁擠問題,探索開展“同城通辦”以及推廣自助辦稅裝置,進一步提升辦稅服務廳功能。截止到2009年底,全國共有17609個辦稅服務廳,其中國稅局7089個,地稅局10784個,國、地稅局共用264個。

二、稅務門戶網站

稅務網站是納稅服務的重要網絡平臺。按照國家電子政務總體框架和稅收信息化建設總體要求,稅務網站的主要功能是推進政務公開,開展稅收宣傳,進行諮詢輔導,方便公眾參與,實施網上辦稅事務等。稅務網站根據納稅人的需求設置網站欄目,重點開設有稅法宣傳、納稅諮詢、辦稅服務和權益保護等基本服務功能,並在此基礎上,逐步拓展疑難問題在線諮詢、意見建議在線收集、投訴舉報在線受理等網上互動功能。

目前,全國稅務門戶網站建設功能進一步完善,制定了全國統一的稅務網站建設標準,按照總局、省局兩級集中處理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總局網站為龍頭,省局網站為主體,分級管理、上下聯動的稅務網站群。納稅人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或各省市局網站,可以方便、快捷、及時地了解各類稅收政策法規,諮詢涉稅疑難問題,辦理相關的稅收事項。

三、12366納稅服務熱線

12366是國家稅務總局為適應加強和改進納稅服務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向國家信息産業部申請核批的全國稅務機關統一的特種服務電話號碼。12366納稅服務熱線的主要服務功能包括納稅諮詢、辦稅指南、涉稅舉報、投訴監督等,並已逐步開通發票、待辦事項等信息查詢和電話申報、滿意度隨機調查等功能。通過人工與自動語音相結合,為納稅人提供24小時多功能語音服務。此外,依託12366納稅服務熱線可同步實現短信服務、網上諮詢等功能。截止到2010年9月,全國共有67個省級稅務機關在省內不同範圍,以人工服務、自動語音服務或短信服務等不同形式開通了12366納稅服務熱線。12366納稅服務熱線已成為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社會各界相互溝通的重要橋梁。為進一步改進和優化納稅服務工作,持續提高納稅人滿意度和稅法遵從度,國家稅務總局正在推行全國統一的12366納稅服務熱線系統,以進一步統一規範12366納稅服務熱線的諮詢口徑、工作流程和作業標準,整體提升納稅服務熱線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按照金稅三期工程建設的要求,稅務機關正在建立滿足多種接口要求的全國統一的總局、省局兩級納稅服務信息平臺,積極推進納稅服務熱線、門戶網站、辦稅服務廳之間的服務功能整合和互動,逐步將各類納稅服務事項整合到統一的平臺上管理,逐步實現納稅服務平臺與稅收徵管、辦公自動化等稅收管理系統信息資源共享。

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取得的初步成效

按照“統籌規劃、統一標準,突出重點、分步實施,整合資源、講求實效,加強管理、保證安全”的原則,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已取得一定成效。

一、信息系統格局進一步優化

國稅系統稅收綜合徵管、防偽稅控、稽核協查等主體應用系統實現了全國統一和省級集中,地稅系統所有單位部署了貨物運輸發票管理系統,27個省實現了徵管信息系統省級集中,20個省部署使用了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提高了稅收業務的規範性和調整時效,促進了系統整合,減少了“信息孤島”,支撐了分析決策。

二、信息化資源整合程度穩步提高

國稅系統基本實現了統一規劃、統一配置,全系統硬體配備初具規模。截至2010年底,全系統共裝備小型機2125台,PC服務器39652台。稅務系統廣泛應用虛擬化技術,推進資源整合,提高現有資源利用率。網絡建設逐步向高速度、高性能、增值應用方向發展。全系統廣域網連通節點29283個。部分單位依託現有廣域網建設IP電話系統,實現網絡資源的增值應用。視頻會議系統基本覆蓋到了全國區縣級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定期集中抽取綜合徵管、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退稅等相關業務數據,實現了與海關、公安、銀行、財政、社保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各地進一步推進了國、地稅局之間的信息共享,實現了部分信息資源的整合利用。

三、稅收信息系統運行保障能力不斷增強

各級稅務機關以構建運行維護、安全保障體系為抓手,不斷提高信息化保障能力。

兩級運行維護體系初步建立。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組織專門的運維隊伍,健全運維制度,規範運維流程,逐步形成了以省級為基礎、總局為依託的兩級運維管理體系,分級部署了運維流程管理平臺和監控管理系統,提高了運維質量和效率。國家稅務總局開通了呼叫中心和技術支持網站,為基層和納稅人提供及時的技術支持服務。

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不斷加強。國家稅務總局及各省均設立了信息安全領導小組,信息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初步建立。通過一系列制度建設,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規範體系基本形成。完成稅務系統首期、二期安全防護體系建設,廣泛使用防火墻、防病毒安全産品,信息安全技術防護能力得到加強。全面開展信息安全檢查、風險評估工作,完成等級保護定級工作,明確了信息系統防護重點。積極開展稅務系統信息安全教育,稅務工作人員的信息安全意識顯著增強,信息安全技能逐步提高,稅收信息化應用與信息安全工作同步發展。

四、信息化應用水平有效提升

稅收徵管質量和效率穩步提升。稅收綜合徵管等核心應用系統的統一和集中處理,提升了對納稅人戶籍、稅收收入、稅源情況的監控管理,促進了徵管業務的統一規範。各級稅務機關利用集中的數據信息,深入開展納稅評估分析、稅收預測預警、稅收風險分析等工作,稅源監控和稅收風險防範能力得到了有效提高。計算機選案、數據取證分析等成為稅務稽查工作重要手段,稅務部門防範和打擊偷逃騙稅的能力顯著提升。

納稅服務工作進一步優化。覆蓋全國的稅務網站群基本形成,積極通過網絡開展信息查詢、辦稅諮詢、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發票認證等涉稅業務,極大地方便了納稅人。截至2010年底,全國通過網上進行申報的納稅人戶數已達1278萬戶。各地積極建設12366納稅服務熱線,為納稅人提供涉稅諮詢、信息查詢、投訴舉報和申報納稅等服務。

稅收執法更加規範。通過應用稅收執法考核、執法監察等信息系統,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績效考核、執法監察,用數據説話、以程序規範,有效地避免了人工作業條件下稅收執法的隨意性,在促進稅務部門公平、公正執法的同時,也推動了稅務幹部隊伍建設。

實踐證明,信息化是加強稅收管理的重要手段,通過信息化建設,稅收工作水平不斷提高,保證了稅收收入隨經濟發展穩定較快增長。

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的主要內容

一、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的主要內容

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的主要內容,概括起來,就是“一個平臺,兩級處理,三個覆蓋,四個系統”。

1.“一個平臺”是指建立一個包含網絡硬體和基礎軟體的統一的技術基礎平臺。主要任務是逐步建立覆蓋總局、國地稅各級機關與相關政府部門信息共享的網絡體系,統一網絡硬體和基礎軟體技術平臺建設,建立安全管理和運行維護體系,以保證稅收工作在統一、安全、穩定的網絡化平臺支撐下平衡運行。其中:

統一的標準是實現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兼容運行,並順利實現系統升級換代的基礎。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標準體系包括總體標準、基礎設施標準、技術支撐標準、應用標準、數據標準、管理標準、安全標準等。

安全保障體系,就是按照現代信息安全理論,遵循國家標準,採用目前國內外先進的信息安全技術,通過建設稅務CA、加強密鑰管理和權限管理以及採取防火墻過濾、入侵檢測、系統加固、安全性分析等防護措施,建設涵蓋稅務系統網絡、應用和管理等各個方面的統一、穩定、高效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

運行維護體系,就是通過建立以總局為核心、省級為基礎,集中管理的運行維護體系,加強監控管理,及時解決運行中發生的各類問題,為用戶提供方便、快捷的技術和業務支持。

2.“兩級處理”是指依託統一的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稅務系統的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稅務局集中處理。主要任務是在“一個平臺”的支撐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逐步建立總局、省稅務局兩級數據處理中心和兩級數據處理機制,實現涉稅電子數據在總局、省稅務局兩級的集中存儲、集中處理和集中管理,使業務流程更加簡化,機構趨於扁平化,管理和監控更加嚴密,納稅服務更加簡便,系統維護更加便捷,系統運行更加安全,並使得數據的宏觀分析與微觀分析相結合、全局分析與局部透視相結合,全面提升數據利用的價值。

3.“三個覆蓋”

是指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稅收工作重要環節、各級國稅局地稅局並與有關部門聯網。主要任務是通過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促進信息技術和管理方法在全國稅務系統得到廣泛應用,逐步實現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對國稅局、地稅局管理的所有稅種以及稅收工作運行的重要環節進行全面、有效的電子化監控,並實現與有關部門的聯網,以保證稅收工作便捷、規範、高效進行。

4.“四個系統”

是指通過業務的重組、優化和規範,逐步形成一個包括徵收管理、納稅服務、管理決策和行政管理系統在內的四個信息管理應用系統。主要任務是建立以稅收徵管業務為主要處理對象的稅收徵管系統,以為納稅人服務為主要處理對象的納稅服務系統,面向各級稅務機關稅收經濟分析、監控和預測的管理決策系統和以稅務系統內部行政管理事務為處理對象的行政管理系統,以滿足稅務工作多層面、全方位的應用需求。

稅收徵管系統包括徵收、管理、稽查、處罰、執行、救濟等子系統,是稅收管理信息化的核心應用系統。採用全國數據大集中的模式,通過一體化的規劃設計,統一徵管數據的標準和口徑,實現全國徵管軟體的統一集中,支持全國統一執法,實現徵管數據實時監控。

納稅服務系統包括網上稅務局、納稅人關係管理和納稅服務渠道整合軟體,通過大廳系統、呼叫中心、短信、網上稅務局以及自助終端等渠道,提供公眾信息服務、納稅人交互服務和涉稅辦理服務。

管理決策系統包括查詢統計、徵管狀況分析、報表管理、政策評估、納稅遵從風險管理、知識管理、績效管理七個子系統,通過對大量業務數據的整合、加工和處理,利用數據管理及商務智慧等技術,實現對管理決策的有效服務。

行政管理系統包括綜合辦公、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和紀檢監察四個子系統,運用面向服務架構技術整合現有行政管理系統,實現行政管理工作流程電子化,實現部門之間、部門與上級機關之間信息互聯互通。

完成上述建設任務後,稅務部門將建成擁有1個全國性行業網絡,2個國家級稅務處理中心,7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稅務處理中心,超過60萬個內部工作站,年事務處理量超過100億筆,總數據量超過700TB,內部用戶超過80萬人、外部用戶上億人(戶)的全國性稅務信息系統。

二、配套實施的改革創新措施

稅收信息化建設需要借鑒國內外先進稅收管理理念、經驗,對現行稅收管理政策、制度、業務流程等實施相應的變革。

1.推行稅收業務重組。

以簡捷高效為目標,明確受理即辦事項,精簡處理環節,實現稅務事項的多業務處理模式;以流程管理為導向,實現“工作找人”;將執法結果監督轉變為過程控制,規範統一執法;以“減輕納稅人不必要的辦稅負擔、減輕基層稅務機關額外的工作負擔”為原則,簡並涉稅事項、流程和表單,變事前審批為備案。

2.實施納稅遵從風險管理。

引入風險管理理念,將提高納稅遵從度作為稅收管理的戰略目標;建立稅源專業化管理模式和機制,對納稅人實行分類、分級管理;立足於風險防範,著眼預警提醒,聚焦高風險領域和對象;推進風險識別、排序、應對的結合。

3.建立網絡發票管理系統。

實現從管理髮票的物理形態向管理髮票信息轉變。納稅人通過網絡開具發票,實時傳送電子信息給稅務部門,實現納稅人的開票和受票信息網上閉環管理,並通過對發票開具,取得信息與納稅申報數據的對比分析,強化稅源監控。

4.豐富納稅服務方式。

以納稅人為視角,以服務方式創新為切入點,豐富納稅人辦理各項涉稅事宜的渠道、手段,突出個性化服務,統一、簡化涉稅事項,為納稅人提供便捷、優質、低成本的服務。

5.加強外部涉稅信息交互。

以外部涉稅信息交互為基礎,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構建全國統一的外部信息管理系統和信息交換通道,形成以涉稅信息的採集、整理、應用為主線的管理體系,為強化稅源管理提供外部信息保障。

6.建立自然人數據庫。

基於現行稅制和對個人稅收管理的實踐探索,實現對自然人的建檔管理和信息共享,增加財産登記與投資管理、納稅信用等級管理、一戶式檔案查詢等自然人稅收管理的內容,建設自然人數據庫,為個人所得稅、財産稅管理提供手段支撐。

7.優化稅收會計核算流程。

把會計核算業務從前臺徵管事務處理系統中分離出來,並以稅務系統信息網絡和數據應用大集中為依託,制定出一套適應現代信息化條件下的稅收會計核算工作制度、流程,提高稅收會計核算、統計分析的質量和效率。

8.強化管理決策服務。

管理決策創新內容包括績效管理、知識管理和政策評估。績效管理以基於信息系統工作流程的全環節考核為基礎,整合現有績效考核和稅收執法考核等,形成全面覆蓋稅務系統各方面工作的績效管理體系。知識管理將所有納入稅收管理的知識進行歸類和整理,通過搭建整套知識管理體系並全面應用,服務於稅務幹部和納稅人。政策評估為稅收政策效應評估工作提供信息系統支撐,實現對稅收政策實施效應的及時跟蹤和評估,為完善政策提供有益信息。

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的目標

我國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的目標,就是按照既有國際先進水平又有中國特色的要求,建立基於統一規範的應用系統平臺,依託計算機網絡,國家稅務總局和省一級稅務局集中處理信息,覆蓋所有稅種、稅收工作重要環節和多級國、地稅局,並與有關部門聯網,包括徵收管理、行政管理、外部信息、決策支持系統的功能齊全、協調高效、信息共享、監控嚴密、安全穩定、保障有力的稅收信息化系統。並由此實現全國國、地稅徵管應用系統版本的統一,規範全國稅收執法;實現全國徵管數據應用大集中,實時監控全國徵管數據;統一、規範納稅服務平臺,優化納稅服務;建設管理決策平臺,為管理決策提供及時、完整、準確的信息。

上述建設目標的實現,將進一步創新稅收管理方式,提高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全面提升稅收工作水平,並對我國電子政務工程的整體建設起到示範作用,具有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一是顯著提高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水平。稅收徵收率將不斷提高,使稅款實徵數不斷接近法定應徵數,保持稅收收入與經濟協調增長。徵稅成本和納稅成本進一步降低,稅收管理效率進一步提高,同時將強化對各類涉稅活動的監控,更加及時有力地打擊各類稅收違法犯罪行為,有效遏制稅款流失。

二是大幅度提升納稅服務的質量與效率。通過信息化手段,不斷豐富納稅服務的內容,拓展納稅服務渠道,簡化納稅人辦稅手續,減輕納稅人額外負擔,使納稅人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辦理涉稅事宜,得到優質便捷的多元化、全方位的納稅服務,在整個稅務系統內形成尊重納稅人、服務納稅人的工作機制和社會氛圍。

三是進一步加強稅務幹部隊伍建設。中國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全面建成,將實現由人管人到機制管人的跨越,有效地避免人工作業條件下稅收徵管的隨意性,進一步規範稅收執法,加強稅收執法監督,推進依法治稅,進一步促進稅務幹部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幹部的綜合素質,樹立稅務部門良好的社會形象。

四是中國稅收管理信息系統(CTAIS)將成為我國“電子政務”的核心繫統之一。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全面建成,將為國家其他電子政務項目提供豐富的共享數據源,有利於政府各部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關係,為加強國家宏觀經濟管理和提高宏觀經濟決策水平貢獻力量。

納稅人的義務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均衡的,依照憲法、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負有以下義務:

一、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主要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後的設立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後的變更登記、依法申請停業、複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登出登記等。

在各類稅務登記管理中,納稅人應該根據稅務機關的規定分別提交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同時,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從事生産、經營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此外,納稅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

三、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體備案的義務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相抵觸的,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國家根據稅收徵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如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稅務機關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規定數額內的罰款。

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即使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六、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七、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的義務,應主動配合稅務機關按法定程序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地向稅務機關反映自己的生産經營情況和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隱瞞和弄虛作假,不能阻撓、刁難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和監督。

九、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納稅人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納稅人有歇業、經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説明,以便稅務機關依法妥善處理。

十、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為了保障國家稅收能夠及時、足額徵收入庫,稅收法律還規定了納稅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報告如下涉稅信息:

1.納稅人有義務就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財産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説明欠稅情況。

2.企業合併、分立的報告義務。納稅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稅款。合併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併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報告全部賬號的義務。如納稅人從事生産、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4.處分大額財産報告的義務。如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處分不動産或者大額資産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的權利

納稅人的權利是指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時,由法律確認、保障與尊重的權利和利益,以及當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納稅人所應獲得的救助與補償權利。為了方便納稅人了解納稅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幫助納稅人及時、準確地完成納稅事宜,促進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稅收徵納過程中的合作,2009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對納稅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進行公告。按照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以及扣繳義務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享有被告知與自身納稅義務有關信息的權利。納稅人的知情權主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稅務機關在納稅、處罰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稅人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二、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其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保密。包括納稅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納稅人、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上述事項,如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納稅人的許可,稅務機關將不會對外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於保密範圍。

三、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濫用職權多徵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等。同時,納稅人也有權檢舉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

四、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採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納稅人如採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如採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給主管稅務機關。

五、申請延期申報權

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準,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裡所指的特殊困難主要是指:①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②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滿足以上任何一個條件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七、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納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庫;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庫手續。

八、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即納稅人有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但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請、審批。減稅、免稅期滿,納稅人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辦理事前或事後備案。

九、委託稅務代理權

納稅人可以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以下事項: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製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稅務諮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按規定必須由納稅人自行辦理的其他稅務事宜,稅務代理人不得辦理。

十、陳述與申辯權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陳述權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決定所享有的陳述自己意見的權利。申辯權是指納稅人認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所主張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享有申訴和解釋説明的權利。如果納稅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稅務機關就無權對其實行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稅務機關也應當解釋其行政處罰行為的原因,並將納稅人的陳述內容和申辯理由記錄在案,以便在行政復議或司法審查過程中能有所依據。

十一、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納稅人在接受稅務檢查時,有權要求檢查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

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稅務機關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一是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在對納稅人作出規定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稅務機關會向納稅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納稅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稅務機關應組織聽證。如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有權申請主持人回避。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納稅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産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産時,必須開付清單。

法律救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在徵納稅過程中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或者分歧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徵納稅過程中的職權行為侵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取得賠償。

一、稅務行政復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稅務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稅務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稅務行政復議實行復議前置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尋求法律救濟時,應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且,申請行政復議,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

1.行政復議範圍。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稅收爭議,只能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主要是指:

(1)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

①罰款;

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①頒發稅務登記;

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③行政賠償;

④行政獎勵;

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法沒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範圍,但設立了規範性文件審查制度。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行政復議時一併提出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當事人對規範性文件提出審查申請,只限于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的規章以下的文件,以及總局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當事人不能單獨對文件規定提出審查申請,只能在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併提出。

2.行政復議管轄。

對各級國稅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稅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各級地稅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向該地方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地稅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在稅務系統內,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主管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程序。

(1)申請與受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是指:不屬於行政復議範圍,超過法定申請期限,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對象,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且被受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且已受理,申請人就納稅發生爭議未按規定繳清稅款、滯納金且未按規定提供擔保或擔保無效,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無利害關係等。

對符合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

(2)審理與決定。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對復議案件可以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並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

復議機關對復議進行審理,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對下列行政復議事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復議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可以決定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認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或者明顯不當的,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稅務行政訴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稅務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與稅務行政復議範圍一致。

訴訟期間,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除非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或者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

稅務行政訴訟經過人民法院一審、二審或再審的程序審定後,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納稅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稅務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銀行從該稅務機關的賬戶內劃撥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按日處50~100元的罰款;向稅務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等。

三、稅務行政賠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因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職權行為,致其人身權或者財産權受到侵犯並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法取得稅務行政賠償。因稅務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或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稅務行政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産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産或者恢復原狀。返還罰款、解除凍結存款,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致人精神損害,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單獨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産權之日起計算。

刑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人實施危害稅收徵管的犯罪行為,稅務人員實施稅收職務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一、危害稅收徵管罪

1.稅收犯罪行為。

(1)妨害稅款徵收的犯罪。

妨害稅款徵收的犯罪,包括逃避繳納稅款、抗稅、逃避追繳欠稅和騙取出口退稅。

逃避繳納稅款罪,是指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行為;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亦構成本罪。

抗稅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納稅人欠繳稅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産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2)妨害發票管理的犯罪。

妨害發票管理的犯罪,主要是妨害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犯罪,是我國危害稅收徵管罪的重要內容。

首先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所謂虛開,既包括在沒有任何商品交易情況下的憑空填寫,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況下的不實填寫。所謂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按現行增值稅制度,是指虛開廢舊物資收購發票、貨物運輸發票、農副産品收購發票和進口增值稅海關完稅憑證。

其次是偽造、非法出售、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第三是非法出售、非法製造普通發票。

2.刑事處罰。

對危害稅收徵管罪的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罰金和沒收財産。其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以及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其他最高刑為有期徒刑。

對於涉嫌危害稅收徵管犯罪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先行給予行政處罰。當人民法院審判構成犯罪並判處罰金時,稅務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罰金。

在刑事處罰中,稅款追繳優先。因犯逃避繳納稅款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産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對於納稅人有涉嫌逃避繳納稅款罪稅收違法行為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且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稅務人員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違法違紀活動,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稅務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為犯罪主體的職務犯罪,諸如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稅務人員均可構成。但刑法規定的只能由稅務人員構成的職務犯罪只有兩個罪名,即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和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是指稅務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犯此兩罪的,依法應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政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違反稅收徵管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稅務機關、稅務人員違反稅收徵管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稅務行政相對人行政責任

1.稅收違法行為。

追究稅務行政相對人行政責任的稅收違法行為可以歸納為違反稅務管理和妨害稅款徵收兩大類。

(1)違反稅務管理。

違反稅務管理,包括不按規定辦理、使用稅務登記證,違反賬簿、憑證、賬號管理,不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違反發票管理,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非法印製、使用完稅憑證,阻撓稅務檢查,以及不按規定協助稅務工作。

不按規定辦理、使用稅務登記證,包括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登出登記,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換證手續,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違反賬簿、憑證、賬號管理,包括納稅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未按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不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是指未按規定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包括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包括非法印製發票,未按規定印製發票或生産發票防偽專用品,未按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或者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對發票的檢查,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髮票,倒買倒賣發票,以及私自製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

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包括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

非法印製、使用完稅憑證,包括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

阻撓稅務檢查,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機關檢查。

不按規定協助稅務工作,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接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不按規定在納稅人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號碼,或者不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中登錄納稅人賬戶賬號的;以及有關單位拒絕稅務機關按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情況的。

(2)妨害稅款徵收。

妨害稅款徵收,包括逃避繳納稅款,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款,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申報納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騙稅,以及因違法行為導致他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

逃避繳納稅款,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亦為逃避繳納稅款。

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款,是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申報納稅,是指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逃避追繳欠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産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其欠繳的稅款。騙稅,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抗稅,則是指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繳納稅款。

因違法行為導致他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包括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便利,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繳、少繳或騙取稅款;以及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2.行政處罰。

追究稅務行政相對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稅務行政處罰主要有三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罰款是最主要的處罰措施,適用於所有的稅收違法行為。根據違法行為對稅收徵管的損害程度,法律上設定了不同的罰款力度。違反稅收管理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必須處以罰款;非情節嚴重的,則可以處也可以不處罰款。妨害稅款徵收的違法行為,較違反稅收管理行為性質嚴重,除個別情況,法律上均要求必須處以罰款,罰款幅度基本上設定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1倍以下。

沒收違法所得適用於有違法所得的稅收違法行為。主要是違反發票管理的行為,不法分子通過非法印製、使用、倒買倒賣發票,非法生産、製作發票防偽專用品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停止出口退稅權適用於騙稅行為。享有出口退稅權的企業,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二、稅務人員行政責任

1.稅收違法違紀行為。

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追究稅務人員行政責任的稅收違法違紀行為,包括擅改徵管範圍、入庫級次,不按規定查封、扣押,唆使、協助偷逃騙稅,受賄,不徵、少徵稅款,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打擊報復,違規預徵、緩徵或攤派,違規開、停徵稅或者減免、退補稅,未按規定回避,未按規定保密,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

擅改徵管範圍、入庫級次,是指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

不按規定查封、扣押,是指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唆使、協助偷逃騙稅,是指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受賄,是指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不徵、少徵稅款,是指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

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指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打擊報復,是指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

違規預徵、緩徵或攤派,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違規開、停徵稅或者減免、退補稅,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未按規定回避,是指稅務人員在徵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照徵管法規定進行回避。未按規定保密,是指未按徵管法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

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是指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産。

2.行政處分。

稅務機關擅改徵管範圍、入庫級次的,《稅收徵管法》明確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的其他稅收違法違紀行為,則依法給予行為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我國的宏觀稅負

一、近年來宏觀稅負狀況

宏觀稅負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在一定期間內稅收收入佔當期國內生産總值(GDP)的比重,是反映一個國家稅收的總體負擔水平的重要指標。從稅收與GDP關係看,稅收主要來源於GDP中的第二、三産業增加值。通過對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宏觀稅負水平的縱向比較,可以分析稅收制度的完善與國家經濟發展的協調狀況;通過對不同國家之間宏觀稅負水平的橫向比較,可分析一國稅收制度與其他國家或國際通行稅制的差異。宏觀稅負水平既是稅收與經濟互相作用的結果,又影響著經濟的發展變化和政府掌控資源的規模,進而影響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因此,確定適度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是我國政府通過稅收籌集財政資金的立足點,也是調控經濟和調節分配的出發點。

自1995年開始,我國宏觀稅負持續上升,在2009年略有下降。1995年~2010年各年宏觀稅負依次為:9.8%、9.9%、10.4%、10.8%、11.5%、12.8%、13.8%、14.1%、15.1%、16.1%、16.7%、17.4%、18.6%、18.4%、18.5%、19.4%。2005~2007年是我國宏觀稅負上升較快的時期,平均每年提升近1個百分點(此處計算稅負所使用的“稅收收入”包括由我國稅務部門組織徵收的各項稅收,不包括關稅、船舶噸稅、農業稅、牧業稅、農業特産稅、耕地佔用稅、契稅,未扣減出口退稅。稅收數據來源於國家稅務總局核算數據)。

二、影響宏觀稅負的主要因素

影響和拉動宏觀稅負上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稅制相對穩定的條件下,主要是經濟和稅收徵管兩大因素。經濟因素對宏觀稅負的影響是最主要的,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産業結構和行業結構的變化。以“十一五”期間為例,在“十一五”期間,第二産業(特別是冶金、石化、有色金屬、機械製造、煤炭、電力等行業)發展速度相對比較快,工業增加值累計完成627376億元,年均增長15.7%,快於GDP的增長速度,佔GDP的比重為40.9%。由於第二産業稅負高於其他兩次産業稅負,因此,第二産業的快速發展使得稅收的增長速度快於GDP的增長速度,從而拉動宏觀稅負水平的上升。二是經濟運行質量的提高。在經濟發展速度一定的條件下,經濟運行質量越高,企業的稅收貢獻額就越多,從而使宏觀稅負水平也相應提高,反之亦然。稅收徵管是影響宏觀稅負水平的重要因素。徵管水平高,徵收率就高,宏觀稅負也就相應提高。近年來,隨著徵管機制的不斷完善和徵管手段的逐步現代化,徵管質量和效率與1994年稅改時相比發生了顯著的變化,稅收的總體徵收率也大大提高,成為拉動宏觀稅負逐年上升的直接原因。

三、宏觀稅負的國際比較

我國宏觀稅負水平雖逐年提升,但與國際宏觀稅負水平相比仍屬於較低水平。如選取42個國家進行比較,並把納入比較範圍的國家劃分為兩組:一組是發達國家,共24個;另一組是發展中國家,共18個。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關於宏觀稅負的定義,此處區分了兩種宏觀稅負口徑:一是以不含社會保障繳款的全國稅收收入與GDP的比值來定義宏觀稅負;二是以含社會保障繳款的全國稅收收入與GDP的比值來定義宏觀稅負。按照國際慣例,在計算各國“全國稅收收入”時均包括中央(或聯邦)稅收與各級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其中含關稅,扣除出口退稅,不包括行政性收費等非稅收入。為與此口徑保持一致,計算我國“全國稅收收入”時也對口徑進行調整,具體是:將包含農業稅、農業特産稅、牧業稅、耕地佔用稅、契稅、關稅和船舶噸稅等各項稅收全部納入“全部稅收收入”中,且扣除出口退稅。外國稅收收入、社會保障繳款等數據來源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出版的《政府財政統計年鑒》、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網站、世界銀行數據庫等。

比較之一:中國與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宏觀稅負(不含社會保障繳款)比較。

從宏觀稅負(不含社會保障繳款)的發展變化趨勢看,從1994~2006年的13年中,發達國家的宏觀稅負基本在22%~25%之間波動,發展中國家的宏觀稅負基本在17%~24%之間波動。我國的宏觀稅負(不含社會保障繳款)基本在10%~17%之間波動(詳見圖1)。

圖1中國與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宏觀稅負(不含社會保障繳款)走勢對比

以2005年為例,與宏觀稅負水平較高的發達國家丹麥相比,我國宏觀稅負水平低33.6個百分點;與宏觀稅負水平較低的國家日本相比,我國宏觀稅負水平低1.65個百分點。與發展中國家中宏觀稅負較高的國家南非相比,我國宏觀稅負低19個百分點;與宏觀稅負較低的國家秘魯相比,我國宏觀稅負高1.85個百分點。

比較之二:中國與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宏觀稅負(含社會保障繳款)比較。

從宏觀稅負(含社會保障繳款)的發展趨勢看,從1994~2006年的13年中,發達國家的宏觀稅負基本在31%~35%之間波動,發展中國家宏觀稅負基本在20%~29%之間波動。我國的宏觀稅負(含社會保障繳款)基本在11%~20%之間波動(詳見圖2)。

圖2中國與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宏觀稅負(含社會保障繳款)走勢對比

以2005年為例,與發達國家含社會保障繳款的宏觀稅負水平較高的國家瑞典相比,我國同口徑宏觀稅負低31個百分點;與發達國家含社會保障繳款的宏觀稅負較低的國家美國、日本相比,我國也低8個百分點左右。與發展中國家含社會保障繳款的宏觀稅負水平較高的國家匈牙利相比,我國同口徑宏觀稅負低18個百分點;與發展中國家含社會保障繳款的宏觀稅負較低的國家秘魯相比,我國高出4個百分點。

通過上述對中外宏觀稅負的比較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即目前我國在世界上仍處於宏觀稅負水平較低的國家行列。

在分析稅收負擔並作國際比較時,不能脫離不同國家所處的發展階段和政府職能範圍,宏觀稅負水平沒有放之四海皆適用的統一標準,有些機構將稅率簡單加總比較各國的稅負痛苦指數是不妥的。因此,在進行國際稅負比較的過程中,應注意和避免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國與國之間稅制結構有較大的差異,不能簡單對比。比如美國的銷售稅,稅率為5%左右,以銷售額為稅基;我國對應的增值稅,稅率為17%,但是以增加值為稅基,兩者是不同的。如據此認為我國增值稅負擔是美國銷售稅的3倍多,顯然不對。二是用最高名義稅率直接作為稅負計算,不考慮稅基大小和稅收實際收入。如我國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7檔稅率,最低為3%,最高為45%,能夠適用45%的納稅人很少。如果取個人所得稅最高檔稅率45%直接作為稅負計算顯然是不準確的。三是只考慮名義稅率,不考慮實際收入。我國稅法中減免稅規定較多,數額比較大,實際徵收率往往低於名義稅率。另外,各國徵管水平不同,使得實際徵收率有所差異。因此,分析稅收負擔並作國際比較時,不能只看若干稅種的稅率高低,應用國際通行的辦法比較稅收收入佔國內生産總值的比重,即宏觀稅負情況。

上述進行的國際比較,僅是對稅收負擔而言的宏觀比較。從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納稅人除了按照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繳納稅款外,還要向有關政府部門繳納部分基金和收費。如果將稅和費共同計入總體負擔進行比較,則我國企業和居民的負擔水平會有一定的變化,與其他國家的比較也會隨之改變。但由於有關部門目前尚無對費的全面規範統計,無法就此進行比較。為了進一步優化政府收入結構,應當推進稅費改革,使國家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更加規範、更加有效。

我國的稅收收入

一、近年來稅收收入狀況

1994年以來,我國稅收收入一直保持了穩定較快增長的態勢,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不包括關稅、船舶噸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未扣減出口退稅,下同)出現了規模迅速擴大,收入高位增長的好勢頭。“十一五”期間,全國稅收收入穩步增長,每年一個臺階,2006年稅收收入為37637億元,2007年突破4萬億元,為49452億元;2008年突破5萬億元,為57862億元;2009年突破6萬億元,達到63104億元;2010年突破7萬億元,達到77394億元。“十一五”期間,全國累計稅收收入突破28萬億元,是“十五”期間總收入的2.6倍,稅收增收額年均為9305億元,比“十五”的增收額年均高出5665億元。稅收收入保持穩定較快增長,是國民經濟快速增長和企業效益大幅提高的反映。各級黨委、政府、社會各界對稅收工作的支持,全國稅務系統推進依法治稅、加強稅收徵管保證了收入增長。廣大納稅人為國家稅收收入增長作出了積極貢獻。

二、稅收收入增長變化的特點

在稅收收入總量逐年增加的同時,稅收收入質量也不斷提高,具體表現在收入結構進一步優化、宏觀稅負水平不斷提升、稅收彈性系數日趨合理。從近幾年稅收收入增長變化情況看,呈現以下幾方面特點:

1.從稅收結構上看,收入格局明顯優化。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逐步形成了以貨物勞務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其他稅種相配合的新稅制體系,大體適應了當時中國經濟體制改革起步階段的經濟狀況,對於貫徹國家的經濟政策,調節生産、分配和消費,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在此基礎上,1994年國家又進行了更大規模的稅制改革,形成了以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為主的貨物與勞務稅,規範了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由此我國基本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稅制框架初步建立。貨物與勞務稅和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發揮了主導作用,2000年兩大類稅種收入佔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分別達到70.4%和19.2%,此後所得稅佔稅收總收入比重進一步加強。2005年~2010年,所得稅收入佔當年稅收收入比重分別為24.6%、25.3%、26%、27.5%、25.5%和25.1%,而同期貨物與勞務稅收入佔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分別為69.1%、67.9%、63.6%、63.5%、65.8%和66.1%,稅收結構逐步優化,彰顯了雙主體稅制格局的變化趨勢,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取向,有利於更有效地發揮稅收調節經濟和分配的整體功能作用。

2.從稅收收入分配體制上看,中央級稅收收入和地方級稅收收入均實現快速增長,兩級收入佔比基本穩定。2009年,中央級稅收收入完成39325億元,比2008年增長8.4%,增收3049億元,佔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為62.3%;地方級稅收收入完成23778億元,比2008年增長10.2%,增收2193億元,佔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為37.7%。2010年,基本上保持了這一分配格局,其中,中央級稅收收入完成47934億元,比2009年增長21.9%,增收8609億元,佔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為61.9%;地方級稅收收入完成29460億元,比2009年增長23.9%,增收5682億元,佔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為38.1%。中央級稅收收入的高幅增長,增強了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同時,地方級稅收收入的快速增長,也壯大了地方政府的財力,為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民生提供了必要的財力保障。

3.從區域結構上看,中、西部稅收增長快於東部。2010年,東、中、西部地區稅收收入分別完成53341億元、12002億元和12052億元,分別比2009年增長21.1%、23.5%和29%,佔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分別為68.9%、15.5%和15.6%。從數字上看,雖然東部地區稅收收入仍然佔全國稅收收入的較大比重,仍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地,但中、西部地區稅收收入均實現了快速增長。只要保持目前良好的發展勢頭,必將實現東、中、西部地區間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4.從所有制結構上看,非國有企業稅收貢獻比重逐年提高。2000年,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公司及股份合作企業、私營企業、涉外企業和其他企業的稅收貢獻額佔稅收收入的比重分別為42.6%、9.7%、20.5%、3.3%、17.5%和6.4%。到2010年,上述各种經濟成分企業的稅收貢獻額分別為11974億元、841億元、34054億元、8237億元、16390億元和5899億元,比重分別變化為15.5%、1.1%、44%、10.6%、21.1%和7.6%。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稅收貢獻額佔比的下降、其他經濟成分企業稅收貢獻額佔比的提高,從稅收角度反映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歷史進程,顯示了股份制企業等非國有制經濟的強大生命力。可以預見,股份制經濟將成為我國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

5.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日益顯現,使稅收收入的産業構成發生了一定變化。第三産業稅收比重明顯上升,2010年,二、三産業稅收收入佔比分別為53.5%和46.4%,第三産業所佔比重比2001年~2005年提高5.4個百分點。其中,從重點行業稅收增幅來看,六大高耗能行業稅收(剔除成品油稅費改革增收影響)增速減緩,2009年佔第二産業稅收比重較2007年下降了6.2個百分點;以房地産、金融業為代表的現代服務業稅收增長較快,2006年~2009年年均增幅達到37.4%,明顯高於整體稅收增長幅度。

三、科學認識稅收增長與GDP增長的關係

近年來,我國稅收實現穩定快速增長,從1994年~2010年GDP和稅收對比情況看,稅收增長與GDP的增長並不保持同步。大多數年份稅收的增長速度超過GDP的增長速度,但也有一些年份稅收的增長速度低於GDP的增長速度。如1994年~1996年稅收增長速度低於GDP的增長速度,2000年~2008年和2010年稅收的增長速度高於GDP的增長速度,2009年兩者基本持平。産生這一結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計算方法不同帶來的影響。其一,稅收是按照現價徵收的,稅收增長率是按現價計算的,而統計局核算公佈的GDP增長率是按照不變價核算的。2010年,我國工業品出廠價格和居民消費價格分別上漲3.3個、5.5個百分點;全年現價GDP增長率會高於不變價GDP增長率6個百分點左右,這樣,二者的增幅的差距將同步縮小。其二,GDP的核算通常是按照生産法(産出減中間投入)計算的,而稅收是根據不同的稅種所對應的計稅依據和稅率分別計算徵收的。現行稅制規定,增值稅以工商業增加值作為計稅依據;消費稅、營業稅以銷售收入(營業收入)或銷售數量作為計稅依據;所得稅以企業利潤作為計稅依據;證券交易印花稅以股票成交金額作為計稅依據;財産稅以納稅人擁有的財産數量(包括以往年度的財産)作為計稅依據;進口稅收以一般貿易進口值作為計稅依據。除增值稅計稅依據與工商業增加值對應外,其他各項計稅依據均不對應。由於大部分稅收的計稅依據是銷售收入或銷售數量而不是增加值,那麼,拿稅收與GDP直接對比,其可比性就很差。二者計算方法的不同是産生差異的根本原因。

其次,稅收結構和GDP結構之間的差異。GDP由三次産業增加值組成。以2010年為例,三次産業的現價增長率分別為15%、18.3%和15.8%。全國稅收收入是由十幾個稅種組成的,不同稅種有不同稅源,分析稅收增長高於GDP增長的原因,必須做稅收結構分析。第一産業提供的稅收很少,稅收主要來源於工商業增加值、第三産業的營業收入、進出口及企業利潤,而這些指標的增長都與GDP增幅不相一致,由此帶動增值稅等相關稅種收入增長也和GDP增長不同步。2010年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增長15.7%,進出口商品總值分別增長38.7%和31.3%,城鎮固定資産投資增長24.5%,工業企業利潤總額(1~11月)增長49.4%。相應營業稅增長23.8%,進口環節稅收增長35.9%,企業所得稅增長19.7%,這些稅種的收入增長與其相關的經濟稅源增長基本上相協調,但與GDP增長相比就不能相吻合。

第三,外貿進口對GDP和稅收的影響不同。GDP核算的是進出口凈額,外貿進口在GDP核算中是減項,進口越多對GDP的貢獻越少;但體現在稅收上是加項,進口越多進口稅收增加就越多。2010年一般貿易進口增長43.7%,進口稅收增長35.9%。經測算,2010年外貿進出口拉動全國GDP增長為負,而進口稅收拉動全國稅收增長19.5個百分點。

第四,加強稅收徵管等因素帶來的影響。過去,由於徵管手段和徵管水平比較落後,造成了一些稅收流失。近年來,隨著稅收信息化建設的發展,稅收徵管手段有了明顯改善,徵管力度不斷加大,稅收徵管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稅收流失相應減少,從而提高了稅收的增長速度。但這種變化與GDP的增減變化沒有直接關係。

第五,稅收政策調整帶來的影響。近年來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稅收調節經濟調節分配職能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稅收政策調整對稅收收入的影響有增有減,以“十一五”期間稅制變動最大的2009年為例:全面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支持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全年減少稅收收入1235億元;降低小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稅率,全年減少車輛購置稅203億元;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降至1‰,並改為單邊徵收,全年測算減收880億元。同樣,有些政策調整如燃油稅費改革則帶來了稅收收入的增加。這些都影響到稅收收入增加和GDP增加的關係。

此外,還有一些影響稅收的因素與GDP並不相關。比如,部分累進或累退制稅種也會造成稅收與GDP增長速度的不一致。綜上所述,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稅收的增長速度可能高於GDP的增長速度,也可能低於GDP的增長速度,稅收的增長速度是由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必須科學認識稅收增長和GDP增長之間的關係。

稅務幹部隊伍建設

一、基本情況

截至2010年底,全國稅務系統共有正式在職人員75.5萬餘人,離退休人員16.9萬餘人,另有臨時人員10.6萬餘人。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正式在職人員1076人(不含揚州稅務進修學院)。省以下國家稅務局系統共有正式在職人員近39.7萬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學歷1.1萬餘人,大學本科近20.7萬餘人,大學專科14.6萬餘人,中專和高中及以下3.3萬餘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人員比例為91.7%。省以下地方稅務局系統共有正式在職人員35.7萬餘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學歷近1.1萬人,大學本科19.5萬餘人,大學專科11.6萬餘人,中專和高中及以下近3.5萬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人員比例為89.3%。

二、教育培訓

稅務系統認真落實中央《幹部教育培訓改革綱要》和《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以能力建設為核心,以專業化培訓為主線,大力實施人才強稅戰略,最大限度地激發稅務系統各類人才的創造活力,推動稅收事業的健康發展。

分級分類開展大規模幹部培訓。積極運用組織調訓與自主選學相結合、脫産培訓與在職自學相結合、黨校班學習與常規班學習相結合等形式,搭建共同學習、團隊學習的平臺,有針對性地開展差別化培訓,幫助各級幹部補好自身素質“短板”。按照行業稅收管理的要求,對稽查人員、稅收分析人員、反避稅人員、出口退稅管理人員根據崗位職責要求進行深化和提升培訓。認真抓好初任培訓,堅持“凡進必考”原則。2003年以來國家稅務局系統新進公務員全部通過中組部、人社部統一組織的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招錄。

大力推進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圍繞推行專業化、信息化的管理方式,積極與OECD等國際組織開展合作,舉辦稅收協定、轉讓定價、納稅服務、大企業管理等專題培訓。根據“十二五”稅務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和稅務系統中長期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將組織建立稅務稽查人才庫、反避稅人才庫、大企業稅收監管人才和稅收經濟分析人才庫等,進一步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培養稅收工作一線骨幹隊伍。堅持急用先建原則,以總局和省局骨幹隊伍為基礎,選拔業務骨幹進行遞進式培訓,大力開展納稅服務、納稅評估、反避稅、稅務稽查等不同崗位骨幹的培養工作。目前,各級稅務機關分級儲備外語、法律、稽查、統計、審計、監察和計算機等各類業務骨幹上萬名。

三、精神文明建設

稅務系統圍繞“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稅收”主題,堅持“為國聚財、為民收稅”宗旨,以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為目標,認真抓好全國稅務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堅持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主線,大力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學習教育,積極推進稅收志願服務活動,逐步建立稅務系統志願服務體系,增強稅務幹部社會服務意識。加強稅務文化建設,引領稅收事業發展共同願景,在稅務部門形成善於學習、勇於創新、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為全面完成各項稅收任務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礎,提供了強有力的精神支撐。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表彰宣傳了鄧波、劉國江、蔡京堂、劉豐收、蔣海泉等一批先進典型。在2009年中央文明委舉辦的第二屆全國文明單位評選活動中,稅務系統有183個單位和354個單位被授予“全國文明單位”、“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稱號,分別佔受表彰的單位的13.63%、15.02%。

四、廉政建設

稅務系統堅持把反腐倡廉建設與稅收工作緊密結合,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穩步推進懲防體系建設,紮實開展內控機制建設,從體制機制上構建“大預防”格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進一步從嚴管理幹部的意見》,堅持對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意識不斷增強。強化監督檢查促進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圍繞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等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深入開展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以權力制約和落實責任為核心,以源頭防控腐敗風險為目標,率先在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和稅務系統推行部門內控機制建設。深入開展反腐倡廉教育,認真落實“一崗雙責”、“一案雙查”等制度,加大違法違紀案件查辦力度,推動反腐倡廉各項任務落到實處。通過上下共同努力,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政風行風建設不斷加強,為稅收事業科學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政治和紀律保證。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徵收管理範圍

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有著不同的徵收範圍,具體劃分如下:

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其中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由海關負責代徵),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從2002年~2008年期間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的個人所得稅(目前暫免徵收),對股票交易徵收的印花稅。

從2009年起,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範圍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下列新增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應當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

應當繳納營業稅的新增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

2.非居民企業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是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中國境內的單位、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上述所得的,該項所得應當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分別由主管支付該項所得的中國境內單位、個人所得稅的國家稅務局或者地方稅務局負責(其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3.2008年以前已經成立的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以後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應當與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一致。2009年以後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按照上述第一條規定的原則確定,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也應當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一致。

4.依法免繳增值稅、營業稅的企業,按照其免繳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

5.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的時候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當繳納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時候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註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煙葉稅。其中,少數地區的耕地佔用稅、契稅徵收和管理工作還沒有從財政部門移交地方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只設立國家稅務局,徵收和管理稅務系統負責的所有項目。但是暫不徵收消費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和煙葉稅。

海關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稅、船舶噸稅。此外,負責代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稅務組織機構

稅務機關是主管我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部門。1994年,為了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更好地發揮國家財政的職能作用,增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我國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同時,為了適應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需要,我國對稅收管理機構也進行了相應的配套改革。中央政府設立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省及省以下稅務機構分設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個系統。

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構設置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設區的市、州、盟)國家稅務局,縣(市、旗)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幹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地方稅務局按行政區劃設置,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設區的市、州、盟)地方稅務局,縣(市、旗)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系統的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在稅收業務的指導和協調以及對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地(設區的市、州、盟)以及縣(市、旗)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置、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構垂直管理。

國家(地方)稅務局系統依法設置,對外稱謂統一為國家(地方)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國家(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級次、行政(經濟)區劃或隸屬關係命名稅務機關名稱並明確其職責。各級稅務局為全職能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區(市、盟、州)以及直轄市的區、副省級市的區,縣(旗),縣級市、地級市城區的行政區劃設置,地級以上城市的區也可按經濟區劃設置。稅務分局、稅務所為非全職能局(所),是上級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可按行政區劃設置,也可按經濟區劃設置。較大縣的城區、管轄五個以上鄉鎮(街道)的可設置稅務分局。管轄四個以下鄉鎮(街道)的機構稱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稽查局是各級稅務局依法對外設置的直屬機構。地級市的城區如有需要,可以設置稽查局,城區稽查局視不同情況既可按行政區劃設置,也可跨區設置。

截至2010年底,全國省及以下國家稅務局系統共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局、15個副省級城市局、337個地(設區的市、州、盟)局、82個直轄市區局、159個副省級城市區局、899個地(設區的市、州、盟)區局和2033個縣(市、旗)局,另外設置有3414個稽查局、直屬分局等直屬機構,10193個稅務分局、稅務所等派出機構,4346個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等事業單位。地方稅務局系統共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局、15個副省級城市局、325個地(設區的市、州、盟)局、73個直轄市區局、94個副省級城市區局、586個地(設區的市、州、盟)區局和1932個縣(市、旗)局,另設置有5186個稽查局、直屬分局等直屬機構,16373個稅務分局、稅務所等派出機構,2190個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等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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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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