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指南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産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産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明。
3.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4.企業住所證明。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准文件。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登記申請的人。
□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3.變更投資人的,應提交轉讓協議書或法定繼承文件,以及變更後投資人的身份證明。
4.變更企業住所的,應提交新的企業住所證明。
5.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准文件。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的人。
□登出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散的,應當由投資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登出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3.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4.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登出登記決定書。
5.清算人申請登出登記的,應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的證明。
6.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登出登記申請的人。
□分支機構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託書。
5.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6.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登記申請的人。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3.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新的經營場所證明。
4.變更負責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提交新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5.分支機構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批准文件。
6.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的人。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登出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3.營業執照正、副本。
4.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登出登記申請的人。
個人獨資企業備案提交材料規範
1.《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3.分支機構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變更登記通知書或者登出登記通知書。
注:
1.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備案申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