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登記指南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1-12 10:48 來源: 工商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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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登記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合夥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事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複印件)。

3.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4.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

5.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對各合夥人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6.主要經營場所證明(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並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7.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託書;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複印件。

8.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委託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9.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經營項目,須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需要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1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夥企業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

□變更登記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夥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合夥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執行事務合夥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4.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在遷入新經營場所前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場所跨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5.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夥事務的代表發生變化的,提交其繼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和繼任委派書。

6.合夥企業變更企業類型的,應當辦理企業名稱變更。

7.合夥企業修改合夥協議的,應當提交由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的新修改的合夥協議或者依據設立登記時合夥協議的約定作出的修改合夥協議的決議。

8.新合夥人入夥的,提交新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入夥協議以及全體合夥人對新合夥人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9.合夥人增加或減少對合夥企業出資的,提交全體合夥人對該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10.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經營項目,須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11.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1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夥企業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執行事務合夥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

□登出登記

◎合夥企業依照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解散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夥企業登出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合夥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産裁定,合夥企業依據《合夥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4.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5.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合夥企業,應當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登出登記決定書。

6.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夥企業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

□分支機構設立

合夥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3.執行事務合夥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4.合夥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

5.全體合夥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託書和其身份證明。

6.經營場所證明。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夥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執行事務合夥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

合夥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執行事務合夥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4.變更名稱、經營範圍的,提交加蓋合夥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5.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新的經營場所證明。

6.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夥協議作出的任免決定及新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7.分支機構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批准文件。

8.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夥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執行事務合夥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

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登出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登出分支機構決定書。

3.執行事務合夥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夥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執行事務合夥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

合夥企業備案提交材料規範

1.《合夥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增設/登出分支機構備案。增設備案應提交增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登出備案應提交分支機構登出登記通知書。

3.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

4.清算人成員名單。

5.執行事務合夥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注:

1.依照《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夥企業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執行事務合夥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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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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