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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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

二、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


一、公民在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公民換發新證之後,應當交回原證。


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






六十日內;交通不便的地區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


換領二代證每證20元,損壞換領每證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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