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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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居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居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居民


一、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二、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一、居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3個月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一般為公安派出所)辦理申領手續。未滿16周歲的居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二、辦理申領手續,應當交驗戶口簿,採集人像信息,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三、繳納證件工本費。


初次申領,需要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


六十日內;交通不便的地區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一、首次申領工本費每證20元。

二、農村五保戶、貧困戶、特困戶,低保戶、優撫對象憑有效證明免收工本費。

三、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居民,憑有效證明減半徵收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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