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禁止使用童工標準

2016-11-29 15:08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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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少年兒童權益,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童工。《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均有禁止使用童工的相關規定。2002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了《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第182號國際勞工公約),在國際社會進一步樹立了我國消除童工現象的決心和形象,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2002年國務院修訂《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明確規定了童工年齡標準為不滿16周歲,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為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同時對例外情況也做出了規定: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責任編輯: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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