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未成年工勞動保護標準

2016-11-29 15:10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字體: 打印

我國法律規定中所指的未成年工,是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是指根據未成年工的身體發育尚未定型的特點,對未成年工在勞動過程中特殊權益的保護。對未成年工的保護,實質上是對新生生産力發展的保護。

《勞動法》和《未成年人勞動保護規定》明確了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的各項標準,包括未成年工的年齡標準、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用人單位定期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登記的標準。

1.年齡標準。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

2.禁止勞動範圍標準。

(1)《生産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總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8)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鍾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17)鍋爐司爐。

3.定期健康檢查標準。

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1年或者年滿18周歲,距離上次體檢已超過半年。健康檢查按照勞動行政部門製作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進行。

4.特殊保護登記標準。

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未成年工登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範圍。未成年工須持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責任編輯:薛源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回到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