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女職工四期勞動保護標準

2016-11-29 15:12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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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期保護標準。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月經期間可適當給於1至2天的休假。

2.孕期保護標準。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於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也不得安排其在正常勞動時間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懷孕女職工,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並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需要進行産前檢查的,應當視為勞動時間。並要相應的減少生産定額,以保證産前檢查時間。

3.産期保護標準。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産假。産假分為兩個部分,即産前假15天,産後假75天。如果孕婦早産,可以將不足的産前假和産後假合併使用。如果推遲生産,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女職工如果難産,增加産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産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産量。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産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於15天至30天的産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産的,給予42天産假。産假期間,工資照發。

4.哺乳期保護標準。

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對於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於30分鐘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2次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如果嬰兒滿周歲後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到2個月。

責任編輯: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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