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決定啟用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

2016-12-21 10:21 來源: 公安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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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的簽發和查驗效率,增強證件防偽性能,公安部決定啟用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以下簡稱新版通行證)。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版通行證為參照國際民航組織(ICAO)DOC9303 TD-1標準設計製作的卡式證件,內嵌非接觸式集成電路芯片,採用多項物理防偽和數字安全技術。正面打印持證人個人資料以及證件簽發管理信息,背面打印前往台灣簽注等信息並可由證件簽發機關重復擦寫。新版通行證不再附發貼紙式簽注。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申領新版通行證應當按規定向公安機關留存指紋信息。已經留存指紋信息並符合邊檢機關規定條件的持證人,可以在出入境時使用自助查驗通道辦理出入境手續。

三、新版通行證有效期分為5年和10年。申請人未滿16周歲的,簽發5年有效通行證;年滿16周歲的,簽發10年有效通行證。

四、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准,新版通行證收費標準調整為100元/張,簽注收費標準不變。

五、持用新版通行證出入境時,邊檢機關查驗後不再加蓋出境、入境驗訖章,持證人出入境和簽注使用情況由芯片和信息系統記錄、管理。

六、新版通行證使用過程中應注意避免彎折、刮擦、水浸以及強光、強磁場或高熱環境。

七、福建省公安機關自2016年12月26日起開始試點受理新版通行證的申請,同時停止受理現行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的申請。其他地方公安機關將適時簽發新版通行證。

八、新版通行證啟用後,仍然有效的現行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及貼紙式前往台灣簽注可以繼續使用。持有有效現行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的,可以繼續申請貼紙式前往台灣簽注,也可以申請換發新版通行證。

特此公告。

公 安 部

2016年12月15日

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式樣及説明

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機讀碼規則

位置

數據項定義

內容説明

備註

1-2

證件標識

固定為CD

 

3-11

證件號碼

9個字符(L+8位數字)

 

12

本行3-11位校驗位

1個字符

 

13

分隔符號

 

14-19

證件有效期

6個字符,格式為YYMMDD

 

20

本行14-19位校驗位

1個字符

 

21

分隔符號

 

22-27

出生日期

6個字符,格式為YYMMDD

 

28

本行22-27位校驗位

1個字符

 

29

分隔符號

 

30

總校驗位

1個字符,3-12位、14-20位、22-28位的總校驗碼

 

責任編輯: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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