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

2017-06-15 09:21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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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 。

公告指出,為推進稅務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參照《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稅務總局決定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進行簡並優化,並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所附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更新。

一、簡化受理文書

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出具和送達《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各省稅務局確定本省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即辦範圍。網上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通過電子回執單等方式予以確認。

二、提供代辦轉報服務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旗)的,申請人可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後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單,並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代辦轉報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條件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申請資料網上傳遞。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轉報材料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並及時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稅務機關對代辦轉報事項應當做好臺賬登記。代辦轉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簡化申請材料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為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發放的證照或批准文書,或者相關證照、批准文書信息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的,申請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稱、文號、編碼等信息供查詢驗證,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複印件。取消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報送要求,改為當場查驗證件原件。網上申請的,提供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電子照片或掃描件。各省稅務局可以結合推行實名辦稅情況,進一步簡化辦稅人員身份證件查驗程序。

四、實現諮詢服務可預約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郵箱或移動辦稅平臺等諮詢服務預約渠道,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問題的諮詢實現24小時可預約。稅務機關受理預約事項後,與納稅人協商約定在適當的工作時間提供諮詢服務。

五、完善文書送達方式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旗),或者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存在其他困難情形的,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可以委託申請人主管稅務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根據申請人書面要求,按照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上填寫的地址,在文書出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並視為已送達。稅務機關應當保留郵寄單據並做好臺賬登記。郵寄送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鼓勵有條件的稅務機關提供網上出具稅務行政許可電子文書服務,方便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點擊下載查看  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相關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為把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工作引向深入,國務院在《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國發〔2015〕29號文件印發)中明確要求“以標準化促進規範化”,並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提出“加快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優化直接面向企業和群眾服務項目的辦事流程和服務標準。”為此,國務院審改辦牽頭組建了全國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制定了《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以下簡稱《指引》),為行政許可的標準化建設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指引。為進一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稅務行政許可標準化、規範化,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服務,有必要對稅務總局保留的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進一步簡並和優化。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公告》明確了5條簡並和優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措施:

一是簡化受理文書。

為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提高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效率,《公告》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文書進行了簡化,並授權省稅務局確定即辦事項範圍。此外,《公告》還規定了網上受理申請的確認方式。

二是提供代辦轉報服務。

部分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的上級稅務機關實施,納稅人按規定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直接提交申請材料,往往存在交通不便等情況。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公告》參照《指引》有關“代辦轉報”的規定,增加了由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的途徑,並對代辦轉報的適用情形、時限、方式等進行了規定。

三是簡化申請材料。

隨著“多證合一”改革的推進,對於稅務機關已掌握或者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的相關證照、批准文書等信息,不需要納稅人重復提供。因此,《公告》對上述證照、批准文書進行了簡化。此外,《公告》明確對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時需要提交的“經辦人身份證件”“代理人身份證件”2項材料,由提交紙質材料調整為查驗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紙質複印件。

四是實現諮詢服務可預約。

關於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諮詢,現有的現場諮詢、電話諮詢等方式不同程度受到時間地點的限制。因此,《公告》在現有諮詢服務方式基礎上增加了預約服務方式,並規定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郵箱或移動辦稅平臺等預約服務渠道,實現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問題諮詢24小時可預約。

五是完善文書送達方式。

為方便路途較遠、交通不便的納稅人,根據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文書送達的規定,參照《指引》中“決定可採取現場領取、郵寄等方式及時送達行政相對人”的規定,《公告》明確了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送達方式,並對上述送達方式適用情形、送達時限等進行了規定。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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