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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實施

2018-11-01 09:01 來源: 民航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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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版《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正式發佈(以下簡稱《規定》),目前已生效實施。新《規定》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規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經營許可工作。

修訂前的《規定》自2004年12月16日公佈,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規定》的頒佈施行,對規範航空運輸市場準入,依法實施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維護航空運輸市場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及近年來航空運輸市場的不斷變化,為更好地適應民用航空運輸發展需要,便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更好開展經營活動,《規定》于2014年第一次修訂,此次為第二次修訂。

《規定》共7章51條,與原規章相比,修訂後的《規章》遵循簡政放權、加強監管的原則,按照“先照後證”的管理方式,對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材料要求進行了調整,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調整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根據註冊資本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企業提交驗資報告。

另外,為減輕企業變更經營許可證的負擔,新版《規定》取消了經營許可證上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重復的內容,即不再載明企業地址、註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等內容,僅保留企業名稱、主運營基地機場和經營範圍等有關內容。同時,參照工商部門以年度報告代替企業年檢的做法,並借鑒上市公司年報制度,新版《規定》取消了經營許可證的3年有效期限,改為長期有效,通過年度報告加強監管。

值得關注的是,針對原規章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準入後的持續監管內容較為籠統、存在重準入輕監管的問題,新版《規定》專門建立了年度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相結合的報告制度,要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在年度報告中對本年度經營活動、重大事項、股東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等持續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情況進行説明;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發生管理層重大變動、決定暫停運營、申請或者被申請破産的,及時向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以此來強化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營風險評估,搭建市場監管平臺,開展風險預警,加強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市場準入後的持續監管。與此同時,《規定》還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相應的退出機制,明確了經營許可證失效的各種情形。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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