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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徵管事項

2019-06-28 08:20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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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
2019年第24號

    根據《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調整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徵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申報表的修訂

(一)為便於申報、規範管理,修訂了《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完善了優惠政策減免代碼選擇項,修改了填表説明的相關內容(具體見附件)。

(二)修訂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附件2《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的計算公式及填表説明。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第18欄次中“18=10-13” 修改為“18=10×(1-減徵比例)-13”,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填表説明中“二、有關欄目填寫説明”下“(十八)第18欄‘本期應補(退)費額’”的內容,修改為“反映本期應繳費額中應補繳或退回的數額。計算公式:18=10×歸屬中央收入比例×(1-50%)+10×歸屬地方收入比例×(1-歸屬地方收入減徵比例)-13。”

二、關於優惠政策的辦理

(一)繳費人申報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時,即可按照《通知》規定享受優惠。

(二)納入産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範圍的試點企業申報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時,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資額,可按照《通知》的規定辦理抵免,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發佈的申報表啟用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5號)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6月18日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
政府性基金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現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發佈背景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方便繳費人申報和規範稅務部門徵收管理,特發佈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是關於申報表的修訂。完善了《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填表説明。修訂了《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及填表説明,完善了優惠政策減免代碼選擇項,繳費人勾選並填報投資額後,即可自動帶出減免性質和本期抵免金額。

二是關於優惠政策的辦理。為落實“放管服”改革,採用了減免申報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簡化了優惠政策的辦理,繳費人申報即可享受《通知》明確的優惠政策。

三、《公告》施行時間

《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並明確了《公告》發佈的申報表啟用後,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廢止等事項。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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