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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業學院學生赴境外實習的諮詢

2019-07-04 16:29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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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做好新時期教育對外開放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資助管理辦法(試行)》(人社廳發〔2018〕77號)、《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16〕3號)等文件都鼓勵在校學生和畢業生赴國外實習。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中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不得通過仲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高職院校在組織學生赴國外實習時,一般需要通過具備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質的外經企業來幫助落實國外實習有關手續。

我院擬與某具有對外勞務合作資質的央企合作,選派我院護理和老年服務相關專業在校學生和畢業生到日本相關機構實習,此項目已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和中國駐日使領館備案。該企業負責國外實習點安排、手續辦理等工作,我院負責選拔學生和安排教師協助相關管理工作。

請問具備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質的外經企業是否屬於該條款所指的“仲介機構”?我院與前述央企合作組織學生赴境外實習,是否符合《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

答:根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精神,職業學校安排學生赴國(境)外實習,應:

1.按照《規定》要求,做好學生赴國(境)外實習前考察評估、方案與預案制定、協議簽署、審批報備等工作。

2.實習前,先通過國家駐外有關機構了解該國(境)外實習環境、實習單位和實習內容等相關情況,必要時可派人實地考察赴該國(境)外實習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3.選派指導教師全程管理和服務。

4.切實履行學生實習管理的主體責任,不通過仲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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