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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法權限的諮詢

2019-07-29 17:06 來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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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現在搞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我想諮詢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之規定,把交通運輸部門的處罰權劃到了綜合行政執法局(交通運輸部門以為的另外一個單位),請問這個綜合行政執法局能檢查道路旅客運輸車輛,檢查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嗎?是否超越了權限範圍?法律依據是什麼?

回答:您好,本欄目已就您的問題向相關單位諮詢,得到答覆如下,供您參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新組建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統一集中行使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等執法只能,有權依法檢查道路旅客運輸車輛和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有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主體權限的法律問題,司法部在前期改革指導意見起草過程中已研究論證,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鐘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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