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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關於

廢止《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2025年4月3日經中國人民銀行2025年第6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金

融監管總局同意 2025年6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令〔2025〕第6

號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為完善金融法治體系,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根據工作實際對有關規章進行了清理,現決定廢止《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9〕17號文印發)。

對銀行卡業務的管理按照《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2號發佈)、《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公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推進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銀發〔2020〕327號)、《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的通知》(銀保監規〔2022〕1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