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25〕 15 號


現公佈《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管理暫行規定》,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5年8月22日    



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保障期貨交易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營銷活動,是指通過互聯網對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經紀或者期貨交易諮詢服務進行商業性宣傳推介的活動。

第三條 期貨公司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應當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保障期貨交易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個人信息安全,不得損害期貨交易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對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風險進行監測監控。

第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互聯網營銷內容進行統一審核管理,確保營銷內容合法合規。營銷內容應當顯著標明公司名稱、風險提示等信息;以直播形式傳播的,應當加強監控。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發佈、轉載未經公司統一審核的營銷內容。

期貨公司應當對營銷活動全流程留痕,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形成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十年。

第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營銷內部管理制度,將互聯網營銷活動納入公司合規管理體系。

期貨公司應當在總部設置或者指定具體部門統一管理互聯網營銷活動。期貨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在總部授權和統一管理下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不得自行利用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服務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

第七條 期貨公司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的人員應當為獲得公司授權的期貨從業人員,並在公司統一管理下開展營銷活動。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對互聯網營銷人員的培訓、監督和檢查。

期貨公司應當對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的各類賬號進行統一管理。

第八條 期貨公司利用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服務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的,應當建立事前評估機制,對第三方機構的服務質量、業務合規情況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

第九條 期貨公司利用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服務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並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協議應當包含合作內容、收費標準、數據安全、合作事項變更和終止安排、第三方機構及其人員行為要求、爭議解決、違約責任等內容。

協議應當明確第三方機構在為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獲取客戶信息;

(二)違規開展期貨居間活動;

(三)介入期貨交易開戶及後續客戶服務、提供交易建議等業務環節;

(四)使用超出期貨公司審核範圍的營銷內容;

(五)為期貨公司規避監管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跟蹤評估第三方機構的合規性、安全性以及協議履行情況,及時識別、評估、防範因第三方機構違反法律法規、違反協議約定或者經營失敗等情形引發的風險。

期貨公司發現第三方機構在合作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協議約定的,應當要求其及時改正,並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情節嚴重或者未能及時改正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向第三方機構支付與客戶開戶量、交易量、手續費、資金量等期貨業務指標挂鉤或者變相挂鉤的費用。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依法對通過互聯網營銷開發的客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加強風險提示和回訪,記錄並保存溝通內容。

期貨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營業場所等公示手續費收取標準,並不得高於公示標準收取手續費。

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發現客戶頻繁交易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提示風險。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下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的方式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

(一)使用不真實、不準確、未經統一審核或者未經授權的營銷內容;

(二)以承諾或者誇大收益,限定損失金額或者比例,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形式進行營銷;

(三)使用混淆概念、不當類比、片面宣傳等不當營銷手段;

(四)其他欺詐或者誤導客戶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下列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

(一)以捏造、散佈虛假信息等手段詆毀競爭對手,損害其他期貨公司信譽;

(二)通過不當評比、不當排序等方式進行營銷;

(三)通過不正當方式引流,干擾正常搜索結果;

(四)其他損害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採取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等方式,對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建立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信息共享機制。相關單位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通報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超出與期貨公司合作範圍開展業務,涉嫌非法期貨活動的,依照打擊非法期貨活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品牌宣傳、交易者教育等,涉及互聯網營銷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通過互聯網開展期貨行情分析等信息傳播活動的,應當同時遵守《期貨公司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辦法》等規定。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涉及互聯網營銷活動的,不適用本規定有關第三方機構的要求。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