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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公佈調整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

財法〔2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部內各單位,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決定將財政部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現予公佈(見附件)。
  各地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嚴格規範政府內部審批行為,明確審批的權限、範圍、條件、程序、時限等,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不斷提高財政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附件:財政部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

財 政 部       
2015年5月25日   

 

附件

財政部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

序號

項目名稱

其他共同
審批部門

設 定 依 據

處理決定

1 政府性基金立項審批   《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第四條:“徵收政府性基金必須嚴格按國務院規定統一報財政部審批,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對地方已經設立的基金項目,必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對各種基金進行清理登記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25號)的規定進行清理登記,由財政部負責審查處理,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45項:政府性基金立項審批,實施機關:財政部。
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
2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 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四、加強收費、基金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資金規模: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執行中央、省兩級審批的管理制度。收費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會同計劃(物價)部門批准;確定和調整收費標準,按隸屬關係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計劃(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准;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制定及調整應報請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包括計劃單列市)及其部門無權審批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附件第59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實施機關: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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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捐贈事項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61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事項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第三條:“財政部負責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第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對貸款申請書進行審查,並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以及貸款方的要求等決定是否將貸款申請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第四十七條:“財政部根據通過的項目建議書,負責與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進行磋商談判、組織簽署贈款法律文件並辦理生效事宜。其他部門應當協助財政部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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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國政府貸款事項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60項:外國政府貸款事項審批,實施機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第三條:“財政部負責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第二十條:“財政部對省級財政部門提交的外國政府貸款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確認後,應當根據貸款方的發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資金承諾情況,統一對外提出備選項目。”第五十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及中央管理企業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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