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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5〕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中央財政設立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預算管理要求,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2015年5月31日   

 

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中央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要求及産業發展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現代商品流通發展、促進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商務、工商、科技、供銷合作、知識産權等有關行業、産業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財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負責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範圍、資金額度;審核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下達預算及撥付資金;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具體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會同財政部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擇優、規範、實效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資金支持範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創新現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推動流通産業結構調整,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擴大國內消費。具體包括:
  (一)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科技服務、環保服務、信息服務、廣告服務、知識産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二)養老服務、健康服務、家政服務等民生服務業。
  (三)農村生産、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務體系建設。
  (四)全國跨區域農産品流通網絡建設。
  (五)現代服務業的區域性綜合試點。
  (六)規範商貿流通業的市場環境,建設維護誠信等制度體系。
  (七)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相關領域。
  第六條 專項資金優先採取股權投資、建立産業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市場化方式,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和單位予以支持,也可採取貸款貼息、財政補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上述支持範圍的項目建設支出,不得用於徵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

第三章 資金分配方式

  第八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以因素法分配,確需考慮專業規劃佈局、項目特點的,採取項目法分配。
  第九條 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依據産業行業佈局、支持重點、各地區相關發展指標、工作基礎,及當年預算規模、以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地方財力等因素,經測算後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項目法分配資金通過專家評審、競爭性談判、招標等方式選拔,專項資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業或單位。
  第十一條 需要選擇試點地區時,試點地區以有關專業規劃佈局或專家評審、競爭擇優等方式統籌確定。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視業務需要及工作基礎,印發工作通知,明確當年專項資金的實施目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中央財政資金支持重點及工作要求等具體內容。
  第十三條 符合工作要求及條件的地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財政部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本省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對各省報送的實施方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預算初步建議進行審核後,于每年6月15日前將專項資金全部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後,應當在7月15日前全部下達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額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結合前期報送的實施方案,制定資金使用具體方案,于資金下達3個月內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績效目標、具體項目、項目總投資、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開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前應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方可上報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將項目調整情況及調整原因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以及中央財政其他資金的統籌使用,對中央財政其他資金已經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及時、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以及有關業務指導文件要求,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管並及時驗收,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及績效情況總結。
  第二十二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格;
  (三)主營業務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支持範圍,業務模式明確,人才資源具備,經營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近5年來無違法違紀行為,信用記錄良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績效評價,評價重點是預算執行進度、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社會及經濟效益等。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部將不定期抽查。對於截留、擠佔、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實施細則應進一步明確資金支持範圍、支持方式、列支範圍、項目實施單位遴選條件、遴選程序、資金支付方式和進度、預算執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及信息公開等內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9〕228號)、《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229號)、《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9〕630號)以及《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3〕4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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