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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 9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中國人民銀行取消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加強事中事後管理,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等規定,現就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有關管理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發行的各類債券,完成債權債務關係確立並登記完畢後,即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
  二、本公告所稱各類債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資産支持證券等。
  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場所為債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務。同時,同業拆借中心承擔交易數據庫職責,負責集中保存交易數據電子記錄。
  四、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在債券登記當日以電子化方式向同業拆借中心傳輸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主要包括:證券名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發行總額、證券期限、票面年利率、面值、計息方式、付息頻率、發行日、起息日、債權債務登記日、交易流通終止日、兌付日、發行價格、債項評級、主體評級、評級機構、含權信息、提前還本信息、浮息債信息以及其他必須的信息。
  五、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應在債券登記當日向同業拆借中心提供債券的初始持有人名單及持有量。採用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的,發行人或主承銷商還應向同業拆借中心提供非公開定向發行投資者範圍。
  六、同業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後,應在一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要求辦理債券交易流通手續。
  七、債券交易流通期間,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收到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提交的債券交易流通信息變更報告後,應及時告知同業拆借中心。
  八、債券交易流通期間,發行人應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九、對於影響債券按期償付的重大事件,發行人應在第一時間通過同業拆借中心、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向市場參與者公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發生重大債務或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二)發生重大虧損或遭受重大損失;
  (三)發行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託管、停業、申請破産的;
  (四)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
  (五)涉及擔保人主體發生變更或經營、財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如屬擔保發行);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債券交易流通期間,發行人不得以自己發行的債券為標的資産進行現券交易,但發行人根據有關規定或合同進行提前贖回的除外。
  十一、債券交易流通期間,單個投資者持有量超過該期債券發行量的30%時,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及時告知同業拆借中心並進行信息披露。
  十二、債券交易流通期間發生以下情形的,投資者應及時通過同業拆借中心進行信息披露:
  (一)以自己發行的債券為標的資産進行債券回購交易;
  (二)與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機構)進行債券交易;
  (三)資産管理人的自營賬戶與其資産管理賬戶進行債券交易;
  (四)同一資産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賬戶之間進行債券交易;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債券交易流通期間,投資者不得通過以自己發行的債券進行債券回購交易等各類行為操縱債券價格。
  十四、投資者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行為還應遵守其監管部門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
  十五、發生以下情形的,債券交易流通終止:
  (一)發行人提前全額贖回債券;
  (二)發行人依法解散、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佈破産;
  (三)債券到期日前一個工作日;
  (四)其他導致債權債務關係滅失的情形。
  十六、債券交易流通期間,同業拆借中心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做好投資者債券交易、清算、託管、結算的一線監測工作。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同時抄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應加強對投資者的自律管理。
  十七、同業拆借中心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按照本公告要求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十八、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9號)、資産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結算等事項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5號)、公司債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有關事項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30號)、債券交易流通審核政策調整事項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1號)同時廢止。

人民銀行        
201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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