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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改革
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1217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28號)印發以來,職業資格考試(含職業技能鑒定,下同)收費標準決策效率和透明度得到提高。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促進考試工作順利開展,現就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是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置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准,相關考試收費項目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設立並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職業資格考試。
  二、考試收費分為考務費和考試費。中央考試單位聯合省級考試單位組織實施考試的,考務費由負責考務工作的中央考試單位向省級考試單位收取,用於補償中央考試單位考務成本支出;考試費由省級考試單位向考生收取,用於上繳考務費和補償省級考試單位組織考試所産生的成本。中央考試單位直接組織實施考試的,由中央考試單位向考生收取考試費。
  三、中央考試單位收取的考務費標準或考試費標準,均不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核,改由中央考試單位在考務費標準上限(詳見附件)內按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考務費標準。中央考試單位直接組織實施考試的,按成本補償原則確定考試費標準,並且除實踐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務費標準之外加收的考試費標準不得超過50元。
  四、中央考試單位對考務費、考試費標準的調整間隔原則上不少於2年。
  五、考試人數較少或考務成本較高的特殊考試,考務費標準可不受標準上限限制,由中央考試單位按成本補償原則並考慮考生承受能力確定。具體包括:考試人數連續3年不足1000人的;單科考試時間5小時(含)以上的;考試內容需要錄製視頻、音頻資料,投入成本較高的等。
  六、確定考務費標準上限適用的考試人數按下列方式確定:1年1次的考試,考試人數按前3個年度考試人數的平均數確定,不足3個年度的按實際年度平均數確定;1年多次的考試,考試人數按前6次考試人數的平均數確定,不足6次的按實際總次數平均數確定;對於隨到隨考的預約型考試,考試人數按前12個月月度平均數確定;新設立的考試收費項目,考試人數按2萬人確定。
  七、中央考試單位制定的考務費、考試費標準,應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會公佈,同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八、各考試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如實核算考試人數、考務考試成本等,合理制定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上述規定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的發改價格〔2012〕328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考務費標準核定表(略,詳情請登錄發展改革委網站)

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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