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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8〕 16 號


現公佈《中國證監會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2018年6月6日      



中國證監會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服務功能,提高中國證監會科學決策的能力和水平,中國證監會設立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

第二條 諮詢委員會是中國證監會的政策諮詢機構,負責向中國證監會以及發行審核委員會、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提供專業諮詢和政策建議。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諮詢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和具體運作。諮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門。

第四條 諮詢委員會由從事高新技術産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主要包括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軟體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等)的權威專家、知名企業家、資深投資專家組成。

諮詢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第五條 諮詢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按照依法、公開、擇優的原則聘任,根據工作需要動態調整。

第六條 委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原則,公正廉潔,恪守職業道德和誠信準則;

(二)從事高新技術産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主要包括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軟體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等)的科學研究、企業經營、投資管理、政策制定等相關工作,熟悉相關方面的産業政策、前沿技術、發展前景、競爭態勢等,在所在領域取得突出成就,享有較高社會聲望;

(三)願意且保證認真參與諮詢委員會工作;

(四)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諮詢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介紹科技創新及産業化應用的發展動態、境內外典型案例;

(二)分析我國經濟發展中科技應用的戰略機遇和薄弱環節,對中國證監會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政策進行諮詢研究,提出政策建議;

(三)對申請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企業相關情況提供諮詢;

(四)對中國證監會已受理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再融資、並購重組等企業的行業現狀、技術水平和發展前景進行分析討論;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工作需要提請諮詢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諮詢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勤勉盡職、誠實守信履行委員職責;

(二)保守在參與諮詢委員會工作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內幕信息,不向任何第三方洩露工作相關內容;

(三)不得利用諮詢委員會委員身份進行宣傳,不得與相關企業進行接觸、接受饋贈等;

(四)與諮詢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門、並購重組監管部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在開展工作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諮詢委員會進行諮詢。

第十條 諮詢委員會委員結合自身專長和所從事的工作,以個人身份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諮詢意見。

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應當綜合考慮商業模式、發展戰略、研發投入、新産品産出、創新能力、技術壁壘、團隊競爭力、行業地位、社會影響、行業發展趨勢、企業成長性、預估市值等因素,對申請企業進行全面分析。

第十一條 諮詢委員會以召開會議的形式開展工作。諮詢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或者由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

第十二條 諮詢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諮詢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由議題涉及或相關企業所處行業的委員參加。諮詢委員會辦公室應將會議材料提前送參會委員。參會委員應提前閱研,認真做好參會準備。

會議召開時,委員應圍繞議題,充分發表意見。

對於委員的意見和建議,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或單位應充分尊重、認真參考。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為諮詢委員會委員履行職責提供應有的保障。

第十四條 諮詢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中國證監會認為不適合繼續擔任委員的其他情形。

諮詢委員會委員被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選聘新的諮詢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相關工作人員對諮詢委員會會議的內容、委員的意見及其他相關材料等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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