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鄒聲文 田雨)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物權法草案時表示,依照物權法草案的有關規定,只有合法的財産才會受到法律保護;非法財産不但不受法律保護,相關責任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正在對物權法草案進行第七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有關議案,將這一法律草案提交明年3月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2002年,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護私人財産的法律制度”。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
目前正在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則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與此同時,物權法草案還突出了對國有資産的保護,以切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這些規定,既體現了對不同物權主體實行平等保護的原則,也體現了現行憲法的精神。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柳斌説:“有一些同志在討論當中認為對私有財産應當進行明確的界定,並認為有一些人的財富不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所以不應制定法律來保護私有財産。其實這個問題在物權法草案中講得很清楚,法律草案中有3條對私人財産進行界定,強調保護的是合法收入、合法財産。從法律條文來講,草案並沒有對不合法的收入予以保護提供任何依據。”
“一般來講,制定各種法律保護財産時,前提就要求財産合法。法律是不保護非法財産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英凡説。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表示,在談到物的所有權時,在法律上一定是講其合法狀態,只要談“權”,法律上所有的權利都是指合法狀態,而不是指非法狀態。
“正在制定的物權法就是要解決處於合法狀態中的物的佔有、物的流通、物的使用和物的排他問題。”徐顯明説,“對非法取得財産的處理問題,不是物權法要解決的問題,應當通過侵權法、刑法等來解決。”
“所謂‘平等保護就是赦免原罪’的説法是完全不正確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利明説,“在物權法草案中已經規定得非常清楚,就是物權必須是合法取得,才能夠受到保護。對於非法取得的財産,如果已經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要追究責任。”
“根據目前的物權法草案,如果侵犯了國有財産,國家可以要求確權,同時根據返還原物的規定,佔有國家財産的,按照返還原物的規定予以返還。”王利明説,“這些規定就是要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禁止以違法的手段獲得國有資産。”
物權法起草工作至今已有13年之久。自2002年12月首次審議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對物權法草案先後進行了七次審議。立法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非常重視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向社會全文公佈法律草案徵求立法建議,並先後召開了100多次座談會。
目前,這部法律草案已經得到絕大多數人的肯定,極有可能在12月2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提請明年3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