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8年提出轉變政府職能以來,經過20年的改革探索,政府職能轉變取得顯著成效。我國政府正在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轉變,由封閉政府向透明政府轉變,由管制政府向服務政府轉變。但由於體制轉軌的複雜性和改革的漸進性,政府職能轉變的任務仍然繁重。一方面,政府仍管了一些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直接干預微觀經濟活動的現象仍時有發生,行政許可事項仍然較多,存在宏觀管理“微觀化”、“以批代管”、“以罰代管”等問題。另一方面,有些該由政府管的事卻沒有管到位,特別是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還比較薄弱。政府職能轉變的緩慢,制約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化。比如,政企、政資不分,企業就不能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現代企業制度和現代産權制度就不可能完全確立。政事不分、政府與市場仲介組織不分,政府包攬過多的局面就難以打破,社會事業就不可能快速健康發展,社會組織難以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因此,《政府工作報告》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作為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首要任務,並明確指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這既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報告關於“加快行政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要求的重要舉措,也對我們正確理解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政策指導。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著眼建設服務型政府,要在健全政府職責體系、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上狠下功夫。
第一,科學合理界定政府職能。在加強和改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的同時,要更加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把財力、物力等公共資源更多地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傾斜,把領導精力更多地放在促進社會事業發展與和諧社會建設上。經濟調節方面,政府要加快健全宏觀調控體系,重點搞好宏觀規劃、政策制定和指導協調,進一步退出微觀經濟領域,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調節經濟活動。市場監管方面,政府要著力解決管理職能分割和監管力度不夠的問題,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經濟和社會成本,使違法違規行為的預期成本高於預期收益,形成自我約束機制。社會管理方面,政府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管理規則,豐富管理手段,創造有利於社會主體參與和競爭的環境,平等地保護各社會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正和社會秩序。公共服務方面,政府應隨著經濟的發展相應增加對公共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群眾文化、人口計生、公用事業等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切實解決好城鄉和地區發展不平衡,貧富差距持續擴大,低收入階層看不起病、上不起學、買不起房,農民工權益得不到切實保障等突出問題,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二,合理劃分各級政府職責關係。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政府關係,根據責任與權力相統一、財權與事權相一致的原則,依法規範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經濟社會管理的職能和權限,理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職責和分工,形成合理的政府層級體系。完善垂直管理體制,包括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在確保中央統一領導、政令暢通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強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責任,防止出現“上面管到看不到、下面看到管不到”的現象。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實行省直管縣的體制。加強和優化基層行政資源,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第三,繼續推進政企、政資、政事、政府與市場仲介組織分開。要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全面梳理各級政府管理的事務,堅決把那些政府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項轉移出去,還權於民、還權于市場、分權于社會。除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外,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事項,凡是市場機制能夠自行調節的事項,凡是行業組織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政府都不應再管。要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行政審批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制化。改變政府直接管理和介入經濟活動的做法,從直接代替企業決定項目、招商引資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政府只審批關係經濟安全、影響環境資源、涉及整體佈局的重大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及限制類項目。繼續清理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該取消的要堅決取消,能下放的要儘量下放,對必須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要減少環節、簡化程序、提高透明度。同時,要高度重視加快培育、發展和規範行業協會、仲介組織等民間組織,增強政府職能退出後的社會接管能力。
第四,完善政府績效考核體系。這是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保障措施。要建立以公共服務為取向的政府業績評價體系,加大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生態環境、社會治安、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指標的權重,綜合考核幹部政績。建立政府績效評估機制,對各級政府及部門的工作進行考評,主要內容應包括履行職能和轉變職能情況,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會議、文件、指示精神情況,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情況等。建立規範的公共支出制度,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嚴格控制行政管理費用支出,加快建設節約型政府建設。加快推進電子政務,優化各級政府和部門的運作方式和工作流程,全面建立高效政務服務體系。研究建立績效預算制度和績效審計制度,逐步形成政府績效管理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