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3日電(記者 董素玉)全國政協委員、交通銀行董事長蔣超良3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説,應該加快制定與物權法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提高物權法相關制度的可操作性。
蔣超良説,物權法的頒布具有里程碑意義,有利於維護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極大推進了我國民主和法制進程。但物權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加以解決。
他舉例説,比如物權法第10條確立了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但由於相關配套制度尚未出臺,有關登記機構、登記範圍、登記辦法尚不明確,在具體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障礙。此外,物權法中應收賬款的內涵外延有待進一步明確,非上市股權質押登記在實際操作中也比較困難,而且對於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擔保物權、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留置權等各類物權相互間並存或發生衝突時,該如何處理缺乏規定。
蔣超良建議,一是立法機關儘快統一完善登記制度,制定物權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
二是儘快出臺更高效力層次的應收賬款質押的法律規定,明確應收賬款的內涵外延,並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內容及其法律效力作出規定,使應收賬款質押的辦理有法可依,使這類業務能在商業銀行融資實踐中得到廣泛運用。
三是儘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物權法和現行相關法律、司法解釋間相互關係、內容規定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及物權法實施中亟須解決的權利衝突等問題給予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