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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萬志代表:我國應將空間活動法納入立法計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記者 朱薇、常璐)今年兩會期間,如何為航天科技發展提供法律保障、進而實現航天大國目標成為代表委員積極建言獻策的話題。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政協副主席陳萬志建議,我國應儘快將空間活動法納入立法計劃,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來確保我國航天科技發展各項宗旨的實施。

    陳萬志代表認為,載人航天飛行和首次月球探測工程的圓滿成功,已奠定了我國空間大國地位,但是相關立法卻顯得很不相稱。目前我國各項空間活動還主要是依靠國家有關政策、國務院的決定和航天主管部門的內部管理規章來加以管理,這一狀況非常不適應我國航天科技發展的需要。

    據介紹,目前有關外空活動的國際公約主要有《外空條約》《營救協定》《責任公約》《登記協定》和《月球協定》等五項,為了中國航天事業的發展和加強與國際社會的合作與交流,我國先後加入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四個國際公約,承擔了相應的國際責任和義務。

    陳萬志代表認為,上述公約固然凝聚著國際社會的和平利用外層空間資源的良好願望,但國際空間法律機制的良性拓展受到國際空間大國各自國家利益的阻礙,上述公約的基本原則面臨挑戰。圍繞著和平開發和利用外空資源等方面,近年來出現了一系列法律糾紛和爭端,時至今日,一個有效的國際糾紛解決機制並沒有形成。

    “此外,在當今國際格局下的國家競爭,其最高層次的競爭不是資源上的競爭,而是制定規則的競爭。我國只有通過法律規則的制定,作為主體之一參與到國際航天科技領域的國際法律機制的規則制定之中,才能真正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實現我國航天事業的宗旨。”陳萬志代表説。

    陳萬志代表建議,為了避免我國空間立法工作的延遲,確保空間活動有法可依,應當加快將空間立法列入全國人大新的五年立法規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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