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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金和代表對國家賠償範圍、賠償標準等提出建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10日   來源:新華社

賠償範圍窄 賠償標準低 城鄉差別大
——人大代表建議對國家賠償法進行系統修改

    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記者 劉東凱、許雪毅)全國人大代表,民建福建省莆田市副主委許金和認為,近年來,國內食品、藥品、工礦事故頻發,有時候涉及政府不作為,拖延作為或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此,有必要將國家賠償範圍重新確定,增加行政不作為、公共設施安全致害等內容。

    許金和説,國家賠償法從1995年1月1日運行至今14年來,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和有關條文制定缺乏前瞻性,所規定的賠償範圍很窄、賠償標準較低且存在城鄉差別、賠償程序不合理、賠償數額偏少等問題,建議對國家賠償法做系統修改。

    他説,國家賠償實踐證明,我國目前單一的違法歸責原則難以適應形式多樣類型迥異的侵權行為。應當建立以違法原則為主、過錯原則和結果原則為鋪的多元歸責原則體系。如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鳳凰縣堤溪大橋跨塌造成64人死亡,是由於國有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欠缺造成的,根據結果歸責和民法原則,上述事件受害人應該得到國家賠償。又如去年發生的三鹿奶粉事件,給多少兒童帶來痛苦和傷害,其中有企業生産者、奶源供應商和三聚氰胺製造人的原因,也有國家工作人員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的原因,理應由國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許金和還認為,現有賠償程序有失公正,受害人很難得到賠償。首先要取消原來的賠償確認程序。此前,受害人要得到國家賠償,必須走確認程序,但賠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拒絕確認的話,受害人就無法得到賠償。國家賠償案件中,大多數受害人無法得到賠償的原因就是得不到確認。有的案件多次被上級法院撤消發回重審,法院也不作無罪判決,原因就是怕受到錯案追究,最後常常是公訴機關或者偵查機關“主動”撤案,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不了了之,受害人得不到國家賠償。因此,應當建立一個統一的國家賠償案件受理機關,獨立於賠償責任機關,起碼要像醫療責任鑒定一樣,原來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回避。

    許金和建議賠償標準要合理提高,並且要統一原來以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劃分人等區別對待的賠償標準,“比如現有的死亡賠償金,現在規定為上年度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明顯比較低。在交通事故中,就曾經出現將對方撞成傷殘後,由於考慮到目前傷殘賠償金高於死亡賠償金而將對方致死。所以,應當把死亡賠償金提高到30倍以上,而且還要綜合考慮受害人的年齡、受教育情況、職業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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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