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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曉光代表:設"侵害環境罪"專章讓懲戒更"給力"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6日電(記者岳德亮、黃深鋼)全國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團董事長周曉光向正在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建議,在《刑法》中增設“侵害環境罪”專章讓懲戒更“給力”。

    周曉光代表説,目前,我國環境法的立法模式主要存在如下三個問題:

    一是1997年《刑法》將環境犯罪統一列在第六章第六節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把環境犯罪從《刑法》修改之後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罪中提出來,主要是由於意識到環境犯罪具有並非一般經濟犯罪所能涵蓋的特點。

    二是生態環境犯罪在刑法中尚未成為一類真正意義上的犯罪,而是作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個組成部分,不能準確地反映環境犯罪所侵害的客體。環境犯罪是一個類罪名,因而採用小節制排列和夾雜其他章節中的立法體制,既不利於同類客體的有效保護,也不能彰顯懲治環境犯罪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

    三是未注意到環境犯罪的特殊性,很難體現此類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本質區別。從“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規定的犯罪來看,大部分都不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環境犯罪是對人類生存環境和共有資源的侵害或威脅,不同於一般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周曉光代表建議,要進行立法體例的調整,確立環境犯罪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在刑法中增設侵害環境罪專章,將《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單獨設立一章,並將分散在《刑法》各章節中有關環境犯罪的規定歸併和納入其中。

    “這樣可以有效增強《刑法》在環境保護中的威懾力度,增強公眾保護環境的自覺性。也為增加新的有關破壞環境資源的罪名提供便利條件,有利於進一步細化環境犯罪種類,使環境刑事懲戒更具有針對性。”周曉光代表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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