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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澤民代表:應將公益廣告納入廣告法規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1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記者 單純剛)近年來,新的廣告形式、廣告載體等不斷出現,但現行廣告法中的許多規定與我國經濟發展和廣告業的現狀存在不相適應的地方,使得公益廣告的監控和管理處於‘真空狀態’。”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工商聯副主席陳澤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建議將公益廣告納入廣告法規範。

    陳澤民代表説:“客觀而言,公益廣告活動作為一種新的廣告類別,對倡導社會文明風尚,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與文化環境有重要作用。但實踐中也出現一些法律規定不能發佈廣告的主體利用公益廣告的形式來進行自我宣傳;一些企業發佈的公益廣告內容有違善良習俗;一些企業發佈的公益廣告誤導消費者等問題。”

    陳澤民代表建議加快修改廣告法,從法律上規範公益廣告的行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應該擴大廣告法的調整範圍。將公益廣告、植入廣告等新型廣告形式納入廣告的涵義範圍;並將互聯網、手機、移動電視等新媒體也列入廣告法的調整範圍。

    同時,應規範公益廣告行為,明確公益廣告的概念,對公益廣告發佈主體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善良習俗等給予明確的界定,方便操作,便於監督和管理。另外,還要明確公益廣告違法的監管處罰方法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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