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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代表委員建議——堵疏並舉 規範民間借貸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11日   來源:浙江日報

    代表委員名片:

    毛光烈:全國人大代表、副省長

    齊奇:全國人大代表、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周曉光:全國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團董事長

    金穎穎:全國人大代表、工商銀行溫州市分行營業部副總經理

    趙林中:全國人大代表、富潤控股集團董事局主席

    李如成:全國人大代表、雅戈爾集團董事長

    張澤熙:全國政協委員、普天東方通信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李立新:全國政協委員、利時集團董事長

    一方面是民間資本暗流涌動,另一方面是中小企業面臨融資難,全國兩會上廣受關注的民間借貸問題,在浙江省表現尤為突出。浙江省代表委員建議,把民間借貸納入合法、健康軌道,使民間借貸“陽光化”。

    民間資本暗流涌

    由溫州民間借貸風波引發的企業主“跑路”現象,是今年全國兩會會場內外備受關注的一個焦點。民間借貸自古有之,猶如地下暗流,時而銷聲匿跡,時而衝撞激蕩。

    據央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提供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溫州2010年上半年民間借貸規模約為800億元,而2011年上半年猛增到1100億元,一年期間300億元資金涌入民間借貸領域。2011年一季度,民間借貸綜合利率達到23.01%至24.81%的高位。溫州有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

    周曉光代表認為,分析民間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及非法集資有吸引力,原因之一是有資金來源:由於長期通貨膨脹,物價指數居高不下,尤其是食品價格指數一直在高位運行,雖然國家數次提高存款利率,但是銀行存款實際上始終處於負利率。因而大量的民間資金在找不到合適投資渠道的情況下,就轉向民間借貸;第二是有需求:一些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通過銀行渠道很難貸到款。國家緊縮的貨幣政策首先影響到的是中小企業,即使國家對中小企業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實際上也很難落實到位。因此,不少企業只有轉向民間借貸;第三是一些人急於獲得高回報,又對現行的法律規定不了解,被非法集資的高利率所吸引,大量資金集資到不法分子手中,由於得不到法律的合法保護,有的造成嚴重後果。

    金穎穎代表分析,當前民間借貸存在高利率化和高風險化的情況,一方面是因為2011年以來,銀行信貸從超量投放趨向常態,金融主渠道供應明顯縮減;但更主要是因為非正常化需求引起的,比如實體經濟投資回報率下降,成本上升,使企業生存空間受到壓縮,企業投資實體經濟的意願不強。2008年以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過程中,我國實施積極的財政和貨幣政策,信貸超量投放,客觀上導致房地産等行業存在泡沫,引發了過度的投機性需求。另外隨著經濟轉型升級,使得高污染、高能耗及産能過剩行業加速淘汰。隨著房地産調控的持續推進、銀行加強貸款資金用途的規範化管理,加大了信貸結構的調整力度,嚴格控制“兩高一剩”産業,這些企業融資需求難以從銀行渠道獲得滿足,轉向民間借貸,由此導致民間借貸需求非正常放大和利率持續攀升。

    張澤熙委員認為,2008年以來,我國民營經濟面對席捲全球的金融危機和相對從嚴的宏觀調控,經歷了改革開放以來最為嚴峻的一個時期。不少中小民營企業在這一過程中關門倒閉或瀕臨破産,主要問題來源於正常渠道借貸無門,造成企業資金鏈斷裂。另一方面,大量民間資本因為投資渠道狹窄、正規投資途徑少,而被迫流向非法投資市場。引導民間資本、發展民營金融,把草根經濟與草根金融有機地結合起來,用民營金融為中小企業優化結構、轉型升級提供新的助力和支撐,再展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優勢,不失為一個值得探索實踐的方向。尤其廣東、浙江、江蘇等民營經濟相對發達的省份,更應該多做一些大膽的嘗試和探索。

    脫韁野馬危害多

    齊奇代表説,民間借貸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優點,很大程度上拓展了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但在實踐中,民間借貸也存在交易隱蔽、風險不易控制、正常的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活動交織的特點,導致一些地方中小微企業資金鏈斷裂,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影響社會穩定。亟待通過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民間融資行為,讓民間借貸浮出水面,使其陽光化、法制化,以利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成為我國建立市場化大金融體系的組成部分。

    齊奇代表介紹,2008年至2011年,浙江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特別是金融危機爆發期間的2008年,案件數量急遽上升最為明顯,收案72332件,較2007年增幅高達60.56%;2009年收案88925件,增幅有所趨緩;2010年收案87741件,同比甚至微有下降;2011年為93067件,比2010年增長6.07%。

    從浙江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看,民間借貸呈現如下幾個特點:

    營利性和資本性特徵明顯。傳統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一般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多用於生活消費。而現在更多的是用於生産經營,數額大,利息高,週期長,一些地方甚至以錢“炒”錢,呈資本化、商業化特徵。

    高息化與隱蔽化並存。由於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民間借貸市場利息不斷走高。同時,為規避“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護”的規定,出借人往往採取預先扣息、實際履行利率高於約定利率等做法,出現“陰陽合同”,給法院認定事實帶來困難。

    組織化與仲介化的新特徵開始顯現。一些地方不僅有職業放貸人存在,還出現了一種專為借貸雙方提供“搭橋”服務的職業仲介組織,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間借貸行為趨於組織化、公開化。一些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高利誘惑下充當起民間借貸雙方的“資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縱信貸資金流入民間放貸以牟取利差。還有一些投資公司、諮詢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等仲介機構也紛紛介入民間借貸。

    趙林中代表説,當前,民間高息借貸異常明顯,職業放貸已成産業,甚至企業移用生産資金參與資金拆借、高息牟利。他認為,從公安立案偵查和法院受理的情況看,案件數量攀升、涉案金額大幅增加、涉案人員範圍擴大。民間借貸案件、非法集資和非法吸納公眾存款案件,誘發各類犯罪,擾亂金融秩序,影響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從金融風險防範的角度看,過度的民間借貸影響到了宏觀政策調控效率,資金空轉風險和社會信用危機産生。因民間借貸游離于正規金融監管體系之外,造成體系外的信貸量難以納入貨幣政策和調控政策的制定依據,造成貨幣政策調控效率降低;因民間借貸的逐利性導致受控産業企業難以及時淘汰。從民間資金流向上看,直接流入實業的數量呈下降趨勢,相當部分為高利轉貸所用,民間借貸體系風險不斷積聚。

    因勢利導陽光化

    毛光烈代表認為,民間資金借貸古來有之,具有兩重性。企業之間因為資金使用緊張的情況不一樣,互相調劑一下,是以互相合作為前提的。“這是正常、正當的行為。還有一種情況,有些人沒有經過批准去非法融資,然後以盈利為目的放高利貸。一旦借款還不上,就會對實際出資人的利益、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産生極大損害。”民間借貸要實現陽光化、規範化,就必須按照法律制度運作,依法設定專門的信貸機構,依法進行信貸活動,依法接受監管,防範借貸風險,規範發展小型金融企業,讓民間資本從“地下暗流”變成“地上活水”。

    毛光烈代表説:“要規範管理民間借貸,就必須開前門、堵後門、殺邪門”。“開前門”就是大力發展小型金融機構,引導民間借貸“從地下走上來”。“我國大銀行多、小銀行少,特別為小微企業服務的社區銀行和村鎮銀行太少,所以要讓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來組建社區銀行和村鎮銀行。”

    “堵後門就是截斷非法集資。殺邪門就是打擊投機騙錢、高利貸、洗錢、暴力逼債等違法行為。祛邪才能扶正,才能保障守法經營、合法經營的小型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只有這樣,地方金融改革才能走上健康發展的路子。”他説,不管是“開門”還是“堵門”,都需要加強監管,對於民間融資行為實行“全覆蓋全過程的監管”。

    李如成代表認為,在處理民間借貸金融風險事件過程中,存在“及時發現難、界定打擊難、監測協調難”的“三難”現象,歸根結底與當前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缺失有關,建議對民間借貸採取疏堵結合的辦法進行規範化管理。

    李如成代表、李立新委員等建議,要加快建立完善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借貸主體資格和區分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地下金融的標準,完善民間借貸主體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確定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保證其合理的生存發展空間。目前在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辦理金融業務等方面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法規,使得地方在打擊集資詐騙、金融掮客、高利貸等違法行為上沒有有力法律工具。同時人民銀行的反洗錢系統在早期發現金融“三亂”隱患的功能較強,但按目前法律,人行難以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可疑線索。因此建議修改、出臺針對性強、切實可操作的相關法律法規,以提高對金融“三亂”打擊和防範的及時性、有效性。進一步放寬民間投資發展的限制,除國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領域一律對民間資本開放,支持民間資本加快進入傳統壟斷行業和領域,鼓勵民間投資進入重點領域,創新民間資本進入途徑,暢通民間資本進入渠道。(記者 周咏南 嵇哲 余勤 翁浩浩 方力 呂玥 采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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