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護照;
(二)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産、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