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是指一個企業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企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聯合組成一個企業或一個企業兼併另一個或一個以上企業。企業分立或合併前的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應由分立或合併後的單位享有或承擔。
允許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企業轉産、調整生産任務、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等。企業的分立或合併屬於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若這一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依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勞動合同”。企業可依法向勞動者提出變更合同的建議,並説明變更的理由和內容,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書面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在這個過程中,雙方權利、義務的調整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勞動者的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待遇等,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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