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我國收養子女,送養人應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被收養人的戶籍證明等情況的證明,並視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和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其中,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並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二)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其他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以及監護人有監護權的證明;
(三)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監護人實際承擔責任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四)由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送養殘疾兒童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