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
台灣居民要求來大陸的,向下列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旅行證件:
(一) 從台灣地區要求直接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託的有關機構申請;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
(二)到香港、澳門地區後要求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機構或者委託的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有關機構申請;
(三) 經由外國來大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
辦理手續:
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 交驗表明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二) 填寫申請表;
(三) 經由其他地區、國家的,須提交途經地區、國家的再入境許可證明,但過境不需要簽注的地區和國家除外;
(四) 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産、處理婚喪事宜的,須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五) 進行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的,須提交大陸相應機構、團體、個人的邀請或者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