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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赴內地手續辦理指南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22日   來源:公安部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條件

  凡具有中國籍的香港、澳門居民不管是否持有外國護照和旅行證件,只要未向國籍管理機關申報為外國人,均可申領通行證。下列人員可申領通行證:
  1、在香港、澳門出生,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
  2、內地居民,經批准赴港澳定居,成為香港、澳門居民者;
  3、在中國其他地區出生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4、在外國出生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5、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國籍或者無國籍人士,經批准恢復或者加入中國籍者。

  二、不能簽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簽發通行證:
  1、被認為有可能進行搶劫、盜竊、販毒等犯罪活動的;
  2、編造情況,提交假證明的;
  3、精神病患者;

  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受理、審批機關

  公安部委託香港中國旅行社受理香港居民申領通行證的申請,委託澳門中國旅行社受理澳門居民申領通行證的申請。公安部授權廣東省公安廳負責審批簽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申請手續

  港澳居民向通行證受理機關提出申領通行證的申請時,須回答有關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1、提交填寫完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提交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張,照片應當沒有任何背景或者背影顏色為適中、無任何修飾的紅褐色、粉紅色,尺寸應當不小于40mm×50mm,不超過45mm×55mm;
  3、交驗與申請人身份相應的證明文件,並提交相應的複印件;
  4、提交審批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5、交納費用。
  以上提交的材料將不再退還申請人。

  關於與申請人身份相應的證明:

  1、符合第一點第1項規定的申請人須交驗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證,並提交相應複印件。
  2、符合第一點第2項規定的申請人須交驗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證以及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其他赴港定居的證明,並提交相應複印件。
  3、符合第一點第3、4項規定的申請人須交驗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證以及首次進入香港或者澳門時持用的旅行證件,並提交相應複印件。
  4、符合第一點第5項規定的申請人須交驗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證以及國籍變更證明,並提交相應複印件。
  年齡不滿11歲未持有居民身份證者,可出具出生證明、香港簽證身份書或者回港證。
  申請表應當由申請人如實填寫並簽署,年齡不滿18歲的申請人的申請表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監護人填寫並簽署。
  申請人應當親自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年齡不滿18歲的申請人,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監護人陪同前往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五、受理審批簽發證件的時限

  從受理機關受理申請到審批機關為獲批准的申請人簽發證件應當在12個工作日內完成。
  對申請獲得批准的,受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領取通行證的日期、地點,申請人需攜帶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證親自領取證件。年齡不滿18歲的申請人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陪同,並由陪同人出示自己的身份證件代取。
  對申請未獲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申請人退還證件費。

  六、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種類

  通行證的有效期分為3年和10年兩種。有效期為3年的通行證簽發給年齡不滿18歲的港澳居民使用,有效期為10年的通行證簽發給18歲以上(含18歲)的港澳居民使用。

  七、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換發和補發

  1、原持港澳同胞回鄉證的港澳居民,憑港澳同胞回鄉證、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向受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的通行證。領取新的通行證時,交回原持用的港澳同胞回鄉證。
  2、通行證失效後,持證人憑失效的通行證、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證和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向受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的通行證。領取新的通行證時,交回原失效的通行證。
  3、通行證損壞,不能繼續使用的,持證人憑損壞的通行證、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證和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向受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的通行證。領取新的通行證時,交回原持用的通行證。
  4、在內地遺失通行證的,向遺失地公安派出所報失,憑報失證明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赴港澳證件。經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後,給通行證遺失人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通行證遺失人持該入出境通行證回港澳地區後,填寫《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證件遺失登記表》(以下稱遺失登記表)和申請表,憑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證向通行證受理機關申請補發新的通行證。
  5、在港澳地區遺失通行證的,向通行證受理機關報失,填寫遺失登記表和申請表,憑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證向通行證受理機關申請補發新的通行證。

  八、港澳居民回內地暫住、定居

  港澳居民短期來內地,要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二十四小時內(農村可在七十二小時內)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
  港澳居民要求回內地定居的,應當事先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獲准後,持注有回鄉定居簽注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至定居地辦理常住戶口手續。

  九、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違法處罰

  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入出境通行證的,除可以沒收證件外,並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
  偽造、塗改、轉讓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入出境通行證的,處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入出境通行證,情節較輕的,處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