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市為例説明。
一、申辦旅館業,應向所在地公安分(縣)局提出申請。接待國內旅客旅館的申請,由所在地公安分(縣)局直接審批。接待外國旅客的旅館的申請,經所在地公安分(縣)局初步審核後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審批。申請時,應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請單位關於經營特種行業的申請書;
2.填寫市公安局統一制發的《特種行業經營申請登記表》;
3.申請單位上級主管機關的批復;
4.法人代表任命書;
5.申請單位對於房屋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房屋工程質量竣工核定書;
6.房屋平面圖(每層一頁)、方位圖;
7.消防部門開具的《消防鑒定書》;
8.特種行業治保組織登記表;特種行業從業人員登記表;
9.外地駐京機構開辦旅館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成立該地駐京聯絡機構的批復和北京市駐京機構管理處(北京市協辦外地駐京機構管理處)的批示;
10.合資企業需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復的複印件;
11.申請單位開辦旅館業應建立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書面材料;
12.公安機關認為其他應予提交的材料。經公安機關驗收,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經批准開業的旅館,因故停業、轉業、歇業、合併、改變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和營業項目等,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三日後,向原批准的公安機關備案。遷移地址的,應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辦安全許可證。
三、公安機關建立特種行業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制度。經檢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檢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取消特種行業經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