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刻製印章的審批權限為市以上單位,市屬各部、委、辦、局,各區縣委,區縣人大、政協,區縣政府,駐京軍事單位各級黨委、所屬部門、駐京部隊及軍隊所屬企業單位,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境外在京獨資的企業,全國性各類公司的公章及外省市來京刻製印章的審批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負責,其他單位公章的審批按屬地管轄原則由所在地公安分(縣)局負責。經公安機關審批後方可去承制公章的刻字社、廠刻製公章。
刻章換信應辦理的有關手續:
1.企業單位公章的審批手續: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需持上級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章樣一式兩份;股份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參股股東中包括法人股的應持其中一家法人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章樣一式兩份;參股股東中無法人股,即全部為自然人參股的應由法人代表辦理,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各一份,營業執照副本原件、複印件各一份,章樣一式兩份;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需持中方合資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章樣一式兩份;外商獨資企業。需持所在區縣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章樣一式兩份;企業分支機構用章。需持企業單位介紹信,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章樣一式兩份;企業內設機構用章。需持本單位介紹信,並依經營範圍設立部門。其中,單位黨委、工會、人事、保衛部門用章需持上級單位相關部門介紹信。同時持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章樣一式兩份。
2.事業單位公章審批手續:在京的中央、全國人大、政協、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和相當部級以上的黨政機關;本市市屬各部、委、辦、局(含相當局一級的公司),各區縣委,區縣人大、政協,區、縣政府,持上級機關證明信;駐京軍事單位各級黨委,持上級政治部門證明信;駐京軍事單位的所屬部門、駐京部隊(含軍隊所屬的編外企事業單位),持上級軍務部門的證明信;北京市經依法批准或者名稱變更的事業單位,持上級單位介紹信,同時需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原件,章樣一式兩份;各級機關成立機構,需持本單位介紹信及上級機關批准文件。
3.社團印章的審批手續:社會團體依其級別到相關民政部門辦理,然後由民政部門統一到公安機關辦理手續。
4.外省市單位來京刻製印章,持所在地公安分(縣)局的證明信。
5.舉辦大型活動、書報刊印章、電視劇製作用章審批手續:舉辦大型活動用章。舉辦全國性的大型活動刻製公章,需持歸口部級以上單位批准文件和介紹信、章樣一式兩份;舉辦市級的大型活動刻製公章需持歸口局級以上單位的批准文件和介紹信及章樣;書報刊印章。持新聞出版局核發的登記證和介紹信、章樣一式兩份;電視劇攝製組的印章。持北京市廣播電視局核發的電視劇許可證、介紹信、章樣一式兩份;專題攝製組的公章。持相關部委的批件和介紹信。
審批時限:
公安機關經審核登記後,對符合條件的,當即發給《刻製印章通知單》,由指定刻字廠刻製;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予以補辦的事項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