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申請前往台灣進行經貿活動和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衛生、新聞等各項交流,以及參觀、訪問、考察、採訪、舉辦展覽會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交驗戶口簿、身份證(核對原件、收複印件)。戶口簿和身份證上姓名、出生日期應與台灣地區旅行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一致。現役軍人須先辦理臨時身份證。
(2)提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批件。(領隊附原件,其他人收複印件,每人一份)。
(3)提交申請人人事檔案單位公函(公函須寫明申請人何時何因赴臺,是否同意。申請人係中央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一般工作人員,由司局級黨委或人事部門或保衛部門出具意見;申請人係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一般工作人員,由縣團級黨委或人事部門或保衛部門出具意見;申請人係單位領導幹部,由其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由上級主管部門出具意見。每人一函。同一單位同一團內有2 人以上的可開一份公函,但説明每個人的姓名。一人交公函原件,其他人交公函覆印件。
(4)台灣地區旅行證複印件。
(5)提交填寫完整的因公赴臺申請表。
(6)提交三張二寸照片(一張貼在因公赴臺申請表上,其他二張背後寫上申請人姓名隨表交上)。
(7)所有複印件均須使用B5大小紙張,具體規格與申請表相同。
(8)申請人已持有赴臺證件的,申請時須將原證件交回。
領取證件:
(1)出境證件應由申請人領取,先交費,後取證。
(2)領取證件時提交“回執”和“證件費收據”出示申請人的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
(3)需申辦單位工作人員取證的,需持單位介紹信(註明赴臺人員姓名和工作人員姓名)出示取證人身份證件。
(4)領取證件後請仔細核對,如有疑問,請立即向工作人員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