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