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則管轄: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初收到法律援助申請的援助中心審查、決定。
(摘自:《法律援助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