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條例》對法院審理法律援助案件沒有規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和《關於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支持律師行使辯護職能所開展的法律援助工作,為其提供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對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及時立案、及時審結、及時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對受援人作出緩收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的決定。”
(摘自:《法律援助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