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經濟困難的證明;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摘自:《法律援助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