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及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各區、縣均應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暫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區縣,由各區縣司法局指定職能部門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職責。
(摘自:司法部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