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國家民委、衛生部關於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中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規定的解釋中規定:
1.在殯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喪葬習俗的自由。
2.在火葬區,對回、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撒拉、東鄉和保安等10個少數民族的土葬習俗應予尊重,不要強迫他們實行火葬;自願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3.對患有鼠疫、霍亂、炭疽死亡的病人遺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必須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對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上述10個少數民族的病人遺體,凡是在其戶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許土葬,但要按規定對遺體進行嚴格消毒後深埋;不在戶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遺體,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消毒後,原則上就地、就近儘快深埋,不得將遺體運往外地。自願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