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二條中的“飯館”的監督範圍和內容係指安裝空調設施的就餐場所的環境衛生狀況。“公園”的監督範圍係指公園內有圍護結構的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係指國內運送旅客的飛機、火車、輪船。“商場(店)、書店”係指城市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縣、鄉、鎮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場所。其中對醫藥商場(店)等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按《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衛生防疫機構:指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衛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環境衛生監督監測站(所)及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下屬的衛生防疫站。
拒絕衛生監督:指以各種藉口和手段妨礙或拖延衛生防疫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經營多種公共場所:指在1個經營單位內同時經營兩種以上《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主要衛生指標,在下列公共場所分別指的是:
1.賓館(有空調設施的):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2次供水水質,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風量。
2.旅店、招待所: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2次供水水質,床位面積,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機械通風量,濕度,床位面積,不得生火取暖、做飯,噪聲,二氧化碳。
4.影劇院、錄相廳、音樂廳:場內禁止吸煙,場次間隔時間,立體影院的眼鏡消毒,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
5.舞廳、音樂茶座、遊藝廳:噪聲,場內禁止吸煙,人均佔有面積,二氧化碳(或新風量)。
6.酒吧、咖啡廳:新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顧客用具更換、消毒,禁止性病、傳染病、皮膚病的顧客就浴,池水濁度,二氧化碳。
8.理髮店、美容店:理髮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髮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頭癬患者專用的理髮工具,氨(經營燙髮的場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爐的理髮店),工作人員操作時穿工作服,清面時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渾濁度,池水凈化消毒設備,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10.體育館: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飲用水水質。
11.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照度,噪聲,二氧化碳(或總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閱覽室內不得印刷和複印。
12.商場(店)、書店:照度,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場(店)內禁止吸煙。
13.醫院候診室:細菌總數,室內禁止吸煙,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內地面保潔,室內禁止吸煙,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鐵路客車、航運客輪、客機:飲用水水質,臥具、頭片更換,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煙客室(艙)內禁止吸煙。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15日由衛生部發佈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