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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02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第三章 鑒定的提起

  第九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十一條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第四章 鑒定的受理

  第十二條 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説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定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按規定繳納鑒定費。

  第十五條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經鑒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

    (三)拒絕繳納鑒定費的;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專家鑒定組的組成

  第十七條 醫學會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

  專家鑒定組組成人數應為3人以上單數。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學科專業的,其中主要學科專業的專家不得少於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條 醫學會應當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從專家庫相關學科專業組中隨機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

  第十九條 醫學會主持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前,應當將專家庫相關學科專業組中專家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工作單位告知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條 當事人要求專家庫成員回避的,應當説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應當將回避的專家名單撤出,並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後記錄在案:

(一)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一條 醫學會對當事人準備抽取的專家進行隨機編號,並主持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相同數量的專家編號,最後一個專家由醫學會隨機抽取。

  雙方當事人還應當按照上款規定的方法各自隨機抽取一個專家作為候補。

  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隨機抽取一名法醫參加鑒定組。

  第二十二條 隨機抽取結束後,醫學會當場向雙方當事人公佈所抽取的專家鑒定組成員和候補成員的編號並記錄在案。

  第二十三條 現有專家庫成員不能滿足鑒定工作需要時,醫學會應當向雙方當事人説明,並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醫學會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學科專業組的專家參加專家鑒定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專家庫成員不涌滿足鑒定工作需要時,可以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學科專業組的專家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四條 從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無法到場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專家鑒定組成員確定後,在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由醫學會對封存的病歷資料啟封。

  第二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鑒定材料,保護患者的隱私,保守有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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