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報考程序
第十一條 凡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在1998年6月26日前獲得醫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又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士從業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是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的學歷。
第十二條 凡符合《執業醫師法》第十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是指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歷;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是指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中專學歷。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到戶籍所在地的考點辦公室報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畢業證書複印件;
(四)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五)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交《醫師資格證書》複印件、《醫師執業證書》複印件、執業時間和考核合格證明;
(六)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試用機構與戶籍所在地跨省分離的,由試用機構推薦,可在試用機構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四條 經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由考點發放《准考證》。
第十五條 考生報名後不參加考試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
第四章 實踐技能考試
第十六條 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領導下,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根據本轄區考生情況及專業特點,依據實踐技能考試大綱,負責實施實踐技能考試工作。
第十七條 已經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報考執業醫師資格的,可以免於實踐技能考試。
第十八條 經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批准的,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二級以上醫院(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院除外)、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標準的機構,承擔對本機構聘用的申請報考臨床類別人員的實踐技能考試。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應根據考點辦公室的統一安排,到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指定的地或設區的市級以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參加實踐技能考試。該機構或組織應當在考生醫學綜合筆試考點所在地。
第十九條 承擔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訓醫師或指導醫學專業學生實習的工作經歷;
(三)經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進行考試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考試成績合格,並由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頒發實踐技能考試考官聘任證書。
實踐技能考試考官的聘用任期為二年。
第二十條 承擔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內設若干考試小組。每個考試小組由三人以上單數考官組成。其中一名為主考官。主考官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經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推薦,報考點辦公室審核,由考點主考批准。
第二十一條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回避;應試者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
(一)是應試者的近親屬;
(二)與應試者有利害關係;
(三)與應試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組織考試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第二十三條 考試小組進行評議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並由主考官簽署考試結果。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考試小組的全體考官簽名。
第二十四條 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承擔實踐技能考試工作的機構或組織的檢查、指導、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機構,應當將考生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報考點辦公室審核。考點辦公室應在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日期15日前將考生實踐技能考試結果通知考生,並對考試合格的,發給由主考簽發的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機構或組織應于考試結束後將考生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報考點辦公室審核,由考點辦公室將考試結果通知考生,對考試合格的,發給由主考簽發的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具體上報和通知考生時間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者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第五章 醫學綜合筆試
第二十六條 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考生應持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第二十七條 醫師資格考試試卷(包括備用卷)和標準答案,啟用前應當嚴格保密;使用後的試卷應予銷毀。
第二十八條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向考區提供醫學綜合筆試試卷和答題卡、各考區成績冊、考生成績單及考試統計分析結果。考點在考區的領導監督下組織實施考試。
第二十九條 考試中心、考區、考點工作人員及命題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醫師資格考試的,應實行回避。
第三十條 醫師資格考試結束後,考區應當立即將考試情況報告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醫師資格考試的合格線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考生成績單由考點發給考生。考生成績在未正式公佈前,應當嚴格保密。
第三十三條 考試成績合格的,授予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資格證書》。
《醫師資格證書》是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證明文件。